为进一步健全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施行后,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适用《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应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影响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应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三项条件。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在民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记录。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实施办法》提出,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订承诺书、口头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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