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深夜,由上海浦东飞往深圳的DZ6208航班,一名女子疑因情感问题,在飞机滑出后强行要求下飞机。机组人员反复劝解无效,该女子随后被警察带走。与此同时,机上所有旅客只能下机,再由机组根据规定对飞机进行二次清舱,之后旅客才能重新登机起飞,导致航班被迫延误。
涉事@东海航空 客服回应表示,原定23点30分的航班,延误了一个半小时。对于延误赔偿问题,客服回复称该情况不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延误,因此对乘客没有赔偿。公司没有拉黑名单这种流程,具体要看现场工作人员如何处理该女性乘客。
这场“临时下飞机”风波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涉事女子的行为不该轻描淡写,必须承担责任;有网友认为这场闹剧给其他旅客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也有网友认为,出于对该女子和周围乘客的安全考虑,她要下飞机的行为也可以理解。
对于旅客在登机结束后要求下飞机的要求在民航运行中屡见不鲜,那么当私事和公共利益发生冲撞,到底该如何处理?这样任性的“机闹”,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其他乘客造成的包括延误在内的一系列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不论乘客下机理由是否合理
机组都需要立即做出处置
旅客登机后,能不能以个人原因提出临时下飞机终止行程的要求?目前民航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有一个原则就是“安全第一”,一切都要为安全考虑。北京航空法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介绍说,在飞机没有起飞的情况下,机组人员让该乘客就近下飞机,是为了防止乘客因情绪激动做出一系列不理智的举动。因此,不管乘客的下机理由是否合理,都需要立即作出处置。飞机一旦起飞离开地面之后,危情处置相应就没有那么便利。
在涉事女子被警方带走的同时,机组根据规定对飞机进行了二次清舱,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李调包、出现危险品,达到确保飞行安全的目的。张起淮表示,就算乘客本人没有托运行李,但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否含有危险物品以及乘客本人有没有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都要进行详细检查,需要通过仪器进行安检。确保每名旅客所携带行李中没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避免飞机事故,这也是民航局的规定和要求。
任性的“机闹”行为
或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任性的“机闹”行为,轻则扰乱民航秩序,重则危害民航安全,还将会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事件,《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分析称,涉事女子因为情感的问题强行要求下机终止行程的行为,如果具有公共危险,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的人或者是机上多数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秩序的,其行为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要求下机的过程中,具有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的,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追责。如果涉事女子对旅客进行辱骂、殴打,直接造成其他人员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涉事女子还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涉事女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航空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航班秩序,可能还会承担被罚款、拘留等相应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乘客的原因导致飞机延误
其他乘客的损失谁来买单
在本次事件中,涉事航空公司回复称,不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延误,对乘客没有赔偿。那么因延误对于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张起淮表示,因乘客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本案中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两个,即航空公司和该名乘客。航空公司与其他乘客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飞机延误,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受损。虽然此次延误不是由于机组工作原因导致的,但是航空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航空公司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航空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向要求下机的乘客追偿。因航空公司的损失系该名乘客的侵权行为导致,所以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女子惹众怒的原因很大程度来自于她对公共生活规则的漠视,她将自己的任性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行为。公众要求加强惩处此类行为的呼声,也源于对不良的示范效应会给往后的“机闹”行为留下口子的担忧。目前我国民航没有统一制定黑名单制度。我国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制度最早是春秋航空制定的,但到现在为止,民航业还没有统一的制度制定标准。对此,张起淮建议,应当加强民航黑名单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统一标准。使之行之有效,使每一个乘客在提出个人诉求时,可以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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