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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海涛被提起公诉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2025-01-21 15:20:37 稿源: 长安街知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21日消息,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海涛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企业并购、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海涛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李海涛出生于1963年9月,黑龙江巴彦人,一直在本省工作,曾任黑龙江省经贸委、省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等职,2011年任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

  2013年12月,李海涛任黑龙江省委秘书长,2014年初任省委常委、秘书长。2016年,他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并兼任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一职(至2017年6月卸任)。

  2022年1月,李海涛任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同年5月,他不再担任省委常委职务。

  2023年9月,李海涛官宣被查,2024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称,李海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搞迷信活动,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安排下属单位报销、支付个人费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贪婪无度,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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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海涛被提起公诉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稿源: 长安街知事 2025-01-21 15:20:37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21日消息,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海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海涛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企业并购、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海涛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李海涛出生于1963年9月,黑龙江巴彦人,一直在本省工作,曾任黑龙江省经贸委、省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等职,2011年任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

  2013年12月,李海涛任黑龙江省委秘书长,2014年初任省委常委、秘书长。2016年,他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并兼任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一职(至2017年6月卸任)。

  2022年1月,李海涛任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同年5月,他不再担任省委常委职务。

  2023年9月,李海涛官宣被查,2024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称,李海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搞迷信活动,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安排下属单位报销、支付个人费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贪婪无度,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