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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5-02-10 12:07: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甬派客户端记者冯瑄 通讯员廖鑫

  今天,市住建部门发布消息,《宁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一)

  建设筹集——

  集中新建和既有房源转化

  《办法》提出,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调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何建设筹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住建部门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需做好土地供应;

  (二)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建筑面积上,集中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办法》提出,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项目建设等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二)

  申请购买——

  在申请地区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办法》对申购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在具体的申购条件上,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

  (二)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视为同一区域,下同),且申请前两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申请人在申请地区(县、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6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二)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根据项目房源情况,管理机构可以将主申请人的户籍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工作岗位、人才范围等一项或多项条件组合设置为申购要求,按照程序在配售方案中列入,合理设定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明确了限制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限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的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或现拥有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的房改房未按规定腾退;

  (三)其他限制申购情形。

  (三)

  配售管理——

  与购买商品房享有同等权益

  《办法》还明确了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规定。

  比如,在配售价格上,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在配售程序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公告、申请审核、选房认购等程序进行配售。在配售过程中,应当公开资格确认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在保障衔接上,正在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申购家庭,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交房的,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的申购家庭,应当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在购房贷款上,申购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

  在购房权益上,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称购房家庭)与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其中符合要求的购房家庭可以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四)

  供后管理——

  限制上市交易,不得买卖、赠予

  《办法》规定了供后管理的相关内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使用,限制上市交易,不得买卖、赠与;除购买本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可以离婚析产,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区(县、市)住建部门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继承人可以向实施主体申请回购: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户口全部迁离原申请地区(县、市)一年以上的;

  (二)非本市户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一年以上,但户口迁入本市的除外;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筹集资金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回购:

  (一)因实现房屋所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的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法院执行文件要求回购。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购买原申请地区(县、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应当申请回购。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拥有一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多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申请回购。

  《办法》还提出了继承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申请继承房屋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且只能有1名继承人作为主申请人;

  (二)继承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由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回购。

  在回购价格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在原配售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持有期的利息总额和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房屋年折旧率为2%,按月计提折旧。计息利率为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度内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不计复利。

  (五)

  监督管理——

  违反相关规定5年内不得购买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比如,购房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应当回购情形但在2个月内未主动申请回购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区(县、市)住建部门做出行政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再如,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发生回购的视同放弃购买。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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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5-02-10 12:07:00

  甬派客户端记者冯瑄 通讯员廖鑫

  今天,市住建部门发布消息,《宁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一)

  建设筹集——

  集中新建和既有房源转化

  《办法》提出,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调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何建设筹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住建部门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需做好土地供应;

  (二)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建筑面积上,集中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办法》提出,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项目建设等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二)

  申请购买——

  在申请地区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办法》对申购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在具体的申购条件上,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

  (二)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视为同一区域,下同),且申请前两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申请人在申请地区(县、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6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二)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根据项目房源情况,管理机构可以将主申请人的户籍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工作岗位、人才范围等一项或多项条件组合设置为申购要求,按照程序在配售方案中列入,合理设定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明确了限制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限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的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或现拥有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的房改房未按规定腾退;

  (三)其他限制申购情形。

  (三)

  配售管理——

  与购买商品房享有同等权益

  《办法》还明确了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规定。

  比如,在配售价格上,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在配售程序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公告、申请审核、选房认购等程序进行配售。在配售过程中,应当公开资格确认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在保障衔接上,正在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申购家庭,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交房的,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的申购家庭,应当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在购房贷款上,申购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

  在购房权益上,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称购房家庭)与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其中符合要求的购房家庭可以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四)

  供后管理——

  限制上市交易,不得买卖、赠予

  《办法》规定了供后管理的相关内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使用,限制上市交易,不得买卖、赠与;除购买本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可以离婚析产,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区(县、市)住建部门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继承人可以向实施主体申请回购: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户口全部迁离原申请地区(县、市)一年以上的;

  (二)非本市户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一年以上,但户口迁入本市的除外;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筹集资金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回购:

  (一)因实现房屋所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的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法院执行文件要求回购。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购买原申请地区(县、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应当申请回购。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拥有一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多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申请回购。

  《办法》还提出了继承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申请继承房屋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且只能有1名继承人作为主申请人;

  (二)继承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由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回购。

  在回购价格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在原配售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持有期的利息总额和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房屋年折旧率为2%,按月计提折旧。计息利率为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度内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不计复利。

  (五)

  监督管理——

  违反相关规定5年内不得购买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比如,购房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应当回购情形但在2个月内未主动申请回购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区(县、市)住建部门做出行政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再如,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发生回购的视同放弃购买。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编辑: 郭静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