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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 离婚了能全部要回来吗?
2025-04-05 18:49:13 稿源: 中国普法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那么,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全额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000元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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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 离婚了能全部要回来吗?

稿源: 中国普法 2025-04-05 18:49:13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那么,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全额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000元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