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张鸿兴涉嫌收受贿赂案昨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其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和美元1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张鸿兴在担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宁波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市政一级资质(增项),参与通途路———世纪大道工程一标段、世纪大道二标段、药行街———柳汀街街景整治工程、鄞州高教园区体育馆工程、宁波城市中心商业广场一标段工程的招投标时,先后非法收受该公司赖野君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和美元1万元。此外,张鸿兴还收受了某公司的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鸿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昨天未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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