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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经过六次开颅手术失去正常脑功能
稿源: 南方周末   2005-12-15 14:06:24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11月14日,一场医疗纠纷二审正在上海市一中院203法庭激烈进行。法庭墙边,一张四把椅子并排组成的“床”上,躺着本案最主要的当事人陈琦。情绪激动的父母、神情严峻的法官以及唇枪舌剑的律师,现在在这个22岁的少女的眼中已是一片虚空。6年前的一个脑积水开颅手术,让她失去了正常的脑功能,并几乎注定其后半生将在轮椅和床上度过。

  疑点重重的引流管

  1997年11月,一次洗澡时的意外晕倒让陈琦住进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并被确诊为“脑积水”。

  新华医院脑外科主任吴伟烈觉得,只需要做一个分流手术,通过一个“引流管”把将脑脊液分流到体腔即可。而且这是一个相当普通的手术,普通脑外科医生都可以做。但慎重起见,这个手术仍由他亲自操刀。

  手术前,陈家根据吴医生的建议,通过医院一个叫刘鸣的医生,从“方顺”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了引流管。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脑外科医生介绍,“当时各医院这方面的管理都很不规范”,对引流管这样的医械器械,通常的做法是手术医生与器械经销商直接联系购买,院方一般并不介入。

  事后证明,正是这根“管理不规范”情况下进来的引流管,成为陈家与医院法庭对证的关键。种种迹象表明,它也可能是导致陈琦先后六次开颅手术的重要原因。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的介绍,引流管有“高压、中压、低压”三种,对于儿童,为避免引流过度而导致颅压过低,应选择中压管。对此,上海长征医院一位脑外科医生也加以肯定:“临床上通常都用中压管,低压管跟高压都很少用。”

  吴伟烈医生同样认可这一手术原则。他用通过刘鸣医生进来的这根分流管给陈琦实施了第一次手术。

  但法院的庭审笔录一度表明,当时新华医院第一次给陈琦用的,恰恰是一根“低压管”——提供这根分流管的方顺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当年该公司提供给新华医院的分流管,全部都是低压管。

  不过,在以后的庭审中,同样是这位代理律师,对当年提供给新华医院的分流管型号,却又改称“忘记了”。

  六次开颅手术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但是,一直到出院的时候,陈琦也未能像医生承诺的那样“几天就会从床上爬起来”。

  三个月后,陈琦勉强能爬起来了,但是仍感头痛、呕吐。情况甚至比手术前还要糟糕。于是,陈家带她再次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根据症状分析,是脑积水引流过度,导致原来偏高的颅压变得过低了。

  1998年10月,陈家带陈琦第二次赶到上海。

  吴伟烈医生对他们的归来感到很惊讶。这次的诊断是“阻塞型脑积水复发”。据陈家介绍,吴当时分析,有可能是管子出了问题。出现了阻塞,需要做第二次手术,换一根管子。吴告诉陈家,这次将用最先进的管子,为稳妥起见,他亲自写了条子,让陈家去经销商处取了一条引流管。

  这一次主刀的是脑外科副主任刘鸣。病史记录表明,这次开颅后发现,陈珂第一次手术所用引流管其实是通畅的,不存在阻塞问题。不过,在更换了引流管后,陈琦并没有好转,反而经常陷入昏睡状态。被迫进行了第三次更换引流管的手术,但同样没有任何效果。

  在新华医院邀请上海仁济医院脑外科专家会诊后,新华医院对陈琦重新实施引流管换位手术,将原置于右侧脑的引流管换至左侧脑。

  然而,这次手术之后,陈琦病情骤然加重。在此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陈琦陷入了昏迷状态。

  陈琦情况危急。11月10日,上海瑞金医院、仁济医院等多位专家进行大会诊,认为陈琦病情可能由脑积水引流不畅导致。两天后,晕迷中的陈琦进行了第五次开颅手术。由刘鸣医生主刀的这次手术,将上次所用的引流管的压力泵拆下,以加强引流。他认为,这样将带泵引流管变成直通引流管,将解决引流不畅问题。

  然而有医学专业人士认为,这样做的实质是完全改变了原引流管的使用功能,手术本身蕴含了极大风险。

  这次手术同样没能让陈琦苏醒过来。同时,由于压力泵被拆除,陈琦以前通过穿刺压力泵进行脑脊液外引流办法无法进行,此后陈琦只有进入手术室进行外引流手术。

  11月17日,医院对陈琦采取了“亚冬眠”措施。11月23日,一次因为护士造成的“意外翻身”事故,使昏迷中的陈琦病情然骤加重。体温高达39度。其脑电图显示,其大脑活动处于高度异常状态,俨然已是一个“植物人”。

  1999年1月21日,新华医院脑外科对陈琦进行了第六次手术,将陈琦体内已拆除压力泵的进口引流管拆下,换上了一根国产无泵直通管。三个多月以后,奇迹发生了。5月10日,昏迷长达7个月的陈琦苏醒了,当听到女儿喊出“妈妈”的时候,邵莲芳号啕大哭。曾发誓女儿一日不醒来一日不理发的陈宝林,半年多来第一次去了理发店。在此之前,这个披头散发的男人与院方发生了无数次冲突。

  艰难的诉讼

  1999年8月26日,十进手术室、六次开颅的陈琦坐在轮椅上出了院。9月,陈宝林夫妇将新华医院及提供引流管的方顺与博纳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几乎一开始就注定成为一起困难重重的诉讼。

  按照医疗诉讼的惯例,有关单位分别对陈琦的情况作了医疗事故鉴定。2000年10月20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陈琦疗效不佳的直接原因是“分流系统失灵,属术后并发症”。

  2001年10月,受法院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陈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新华医院对陈琦进行诊治的过程中未见明显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过,这次鉴定同时认为,“因引流系统失灵(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引流系统阻塞,不属于临床医学科学技术所解决的问题。

  2002年7月24日,此案一审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审。出庭的吴伟烈始终声称,对于陈琦手术中使用的皆是中压管。但他同时承认,医院与方顺公司并没有固定联系,医院器械的质量问题应由厂方负责。

  为慎重起见,一审法院又于2003年3月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做了复核鉴定,鉴定认为医院不存在原则性过错,陈琦现状是“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这次鉴定还将陈家提供的前三根手术引流管均鉴定为中压引流管。

  第二次开庭是2004年3月29日。在此之前,杨浦法院先后更换多位法官审理此案。

  被告之一方顺公司称,北大出具的司法鉴定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是对医疗器械的质量鉴定,因此不能由此认定方顺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原告代理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亦而无资格就引流管型号进行鉴定。

  这次开庭时,原告曾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结果未被接受。据原告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建立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上海审理医疗纠纷的一个普遍现象。

  2004,这起历经近五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杨浦法院认为,新华医院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但在引流管问题上,“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引流系统失灵有因果关系。判决新华医院对陈琦的现在病情负有40%责任。最终判决新华医院赔偿陈琦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2万余元。而另一被告方顺公司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下达之后,原被告双双提起上诉。最终导致本文开头交待的一幕。

  引流管仍是问题的核心。并没能提供更多证据的原告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原告保存至今的引流管进行鉴定,以判断它到底是中压管还是低压管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我国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问题上的众多法律空白,在这起马拉松般漫长的官司中,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有待于认定。(记者 柴会群)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少女经过六次开颅手术失去正常脑功能

稿源: 南方周末 2005-12-15 14:06:24

  中国宁波网讯11月14日,一场医疗纠纷二审正在上海市一中院203法庭激烈进行。法庭墙边,一张四把椅子并排组成的“床”上,躺着本案最主要的当事人陈琦。情绪激动的父母、神情严峻的法官以及唇枪舌剑的律师,现在在这个22岁的少女的眼中已是一片虚空。6年前的一个脑积水开颅手术,让她失去了正常的脑功能,并几乎注定其后半生将在轮椅和床上度过。

  疑点重重的引流管

  1997年11月,一次洗澡时的意外晕倒让陈琦住进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并被确诊为“脑积水”。

  新华医院脑外科主任吴伟烈觉得,只需要做一个分流手术,通过一个“引流管”把将脑脊液分流到体腔即可。而且这是一个相当普通的手术,普通脑外科医生都可以做。但慎重起见,这个手术仍由他亲自操刀。

  手术前,陈家根据吴医生的建议,通过医院一个叫刘鸣的医生,从“方顺”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了引流管。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脑外科医生介绍,“当时各医院这方面的管理都很不规范”,对引流管这样的医械器械,通常的做法是手术医生与器械经销商直接联系购买,院方一般并不介入。

  事后证明,正是这根“管理不规范”情况下进来的引流管,成为陈家与医院法庭对证的关键。种种迹象表明,它也可能是导致陈琦先后六次开颅手术的重要原因。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的介绍,引流管有“高压、中压、低压”三种,对于儿童,为避免引流过度而导致颅压过低,应选择中压管。对此,上海长征医院一位脑外科医生也加以肯定:“临床上通常都用中压管,低压管跟高压都很少用。”

  吴伟烈医生同样认可这一手术原则。他用通过刘鸣医生进来的这根分流管给陈琦实施了第一次手术。

  但法院的庭审笔录一度表明,当时新华医院第一次给陈琦用的,恰恰是一根“低压管”——提供这根分流管的方顺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当年该公司提供给新华医院的分流管,全部都是低压管。

  不过,在以后的庭审中,同样是这位代理律师,对当年提供给新华医院的分流管型号,却又改称“忘记了”。

  六次开颅手术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但是,一直到出院的时候,陈琦也未能像医生承诺的那样“几天就会从床上爬起来”。

  三个月后,陈琦勉强能爬起来了,但是仍感头痛、呕吐。情况甚至比手术前还要糟糕。于是,陈家带她再次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根据症状分析,是脑积水引流过度,导致原来偏高的颅压变得过低了。

  1998年10月,陈家带陈琦第二次赶到上海。

  吴伟烈医生对他们的归来感到很惊讶。这次的诊断是“阻塞型脑积水复发”。据陈家介绍,吴当时分析,有可能是管子出了问题。出现了阻塞,需要做第二次手术,换一根管子。吴告诉陈家,这次将用最先进的管子,为稳妥起见,他亲自写了条子,让陈家去经销商处取了一条引流管。

  这一次主刀的是脑外科副主任刘鸣。病史记录表明,这次开颅后发现,陈珂第一次手术所用引流管其实是通畅的,不存在阻塞问题。不过,在更换了引流管后,陈琦并没有好转,反而经常陷入昏睡状态。被迫进行了第三次更换引流管的手术,但同样没有任何效果。

  在新华医院邀请上海仁济医院脑外科专家会诊后,新华医院对陈琦重新实施引流管换位手术,将原置于右侧脑的引流管换至左侧脑。

  然而,这次手术之后,陈琦病情骤然加重。在此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陈琦陷入了昏迷状态。

  陈琦情况危急。11月10日,上海瑞金医院、仁济医院等多位专家进行大会诊,认为陈琦病情可能由脑积水引流不畅导致。两天后,晕迷中的陈琦进行了第五次开颅手术。由刘鸣医生主刀的这次手术,将上次所用的引流管的压力泵拆下,以加强引流。他认为,这样将带泵引流管变成直通引流管,将解决引流不畅问题。

  然而有医学专业人士认为,这样做的实质是完全改变了原引流管的使用功能,手术本身蕴含了极大风险。

  这次手术同样没能让陈琦苏醒过来。同时,由于压力泵被拆除,陈琦以前通过穿刺压力泵进行脑脊液外引流办法无法进行,此后陈琦只有进入手术室进行外引流手术。

  11月17日,医院对陈琦采取了“亚冬眠”措施。11月23日,一次因为护士造成的“意外翻身”事故,使昏迷中的陈琦病情然骤加重。体温高达39度。其脑电图显示,其大脑活动处于高度异常状态,俨然已是一个“植物人”。

  1999年1月21日,新华医院脑外科对陈琦进行了第六次手术,将陈琦体内已拆除压力泵的进口引流管拆下,换上了一根国产无泵直通管。三个多月以后,奇迹发生了。5月10日,昏迷长达7个月的陈琦苏醒了,当听到女儿喊出“妈妈”的时候,邵莲芳号啕大哭。曾发誓女儿一日不醒来一日不理发的陈宝林,半年多来第一次去了理发店。在此之前,这个披头散发的男人与院方发生了无数次冲突。

  艰难的诉讼

  1999年8月26日,十进手术室、六次开颅的陈琦坐在轮椅上出了院。9月,陈宝林夫妇将新华医院及提供引流管的方顺与博纳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几乎一开始就注定成为一起困难重重的诉讼。

  按照医疗诉讼的惯例,有关单位分别对陈琦的情况作了医疗事故鉴定。2000年10月20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陈琦疗效不佳的直接原因是“分流系统失灵,属术后并发症”。

  2001年10月,受法院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陈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新华医院对陈琦进行诊治的过程中未见明显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过,这次鉴定同时认为,“因引流系统失灵(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引流系统阻塞,不属于临床医学科学技术所解决的问题。

  2002年7月24日,此案一审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审。出庭的吴伟烈始终声称,对于陈琦手术中使用的皆是中压管。但他同时承认,医院与方顺公司并没有固定联系,医院器械的质量问题应由厂方负责。

  为慎重起见,一审法院又于2003年3月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做了复核鉴定,鉴定认为医院不存在原则性过错,陈琦现状是“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这次鉴定还将陈家提供的前三根手术引流管均鉴定为中压引流管。

  第二次开庭是2004年3月29日。在此之前,杨浦法院先后更换多位法官审理此案。

  被告之一方顺公司称,北大出具的司法鉴定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是对医疗器械的质量鉴定,因此不能由此认定方顺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原告代理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亦而无资格就引流管型号进行鉴定。

  这次开庭时,原告曾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结果未被接受。据原告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建立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上海审理医疗纠纷的一个普遍现象。

  2004,这起历经近五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杨浦法院认为,新华医院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但在引流管问题上,“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引流系统失灵有因果关系。判决新华医院对陈琦的现在病情负有40%责任。最终判决新华医院赔偿陈琦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2万余元。而另一被告方顺公司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下达之后,原被告双双提起上诉。最终导致本文开头交待的一幕。

  引流管仍是问题的核心。并没能提供更多证据的原告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原告保存至今的引流管进行鉴定,以判断它到底是中压管还是低压管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我国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问题上的众多法律空白,在这起马拉松般漫长的官司中,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有待于认定。(记者 柴会群)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