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12月20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6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5.7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7元。
其他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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