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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日起实施 工商部门权威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5-12-30 21:10:56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12月30日消息(记者陈捷通讯员宣文)《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内容有了很大变化。为了在第一时间告诉宁波企业和众多的投资者关于新《公司法》的突破性内容,提醒他们如何把《公司法》赋予的法律资源运用到极致,今日,市工商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和我市工商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公司法》突破性内容

  据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新《公司法》条文由原来230条减为219条,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在总结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公司法》在六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1、注册资本限额降低,创业门槛放的更低。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不得擅自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创业压力得到减轻。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分五年缴足。而以前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外,公司必须在登记前缴足注册资本。此项新规定减轻了投资者的创业压力。

  3、出资方式允许多样,投资方式更为灵活。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

  4、一人有限公司有了合法地位。以前,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的一人公司以外,不允许其他一个法人或者一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的。但实际上,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有助于依法对其加以规范。

  5、公司产权流动更加灵活。新《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及公司合并分立程序作了重新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二是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公告期由90天缩短为45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数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

  6、中小股东权益更有保障。新《公司法》规定,对大股东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不认可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中小股东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新《公司法》对宁波经济发展作用将逐步显现

  一直以来,宁波的民间资金充裕、百姓投资欲望强烈,新《公司法》体现出来的“鼓励投资,降低门槛,让越来越多的主体获取资格证进入市场跑道角逐”立法精神,必将极大地刺激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发新一轮的民间投资浪潮。据了解,截止今年底,全市共有内资企业91957户,外商投资企业5669户,个体工商户244969户,市场主体众多,民间资金充裕,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放宽了准入条件,对宁波这个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来说,将有效地推动宁波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据了解,宁波民营资本的壮大过程一直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简化了股权转让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从根本上促进公司资产的有序流动,使公司资产配置达到最优化,为公司的整体运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针对性的修改,必将对我市民营资本的优化配置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也会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新《公司法》重视和强调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开拓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尊重企业经营自治,追求运营效率,及有效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依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消除了市场主体准入上的所有制差别,包括: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消除特殊行业准入的所有制差别;消除准入类型的所有制差别,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国家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五人降低至二人,并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直接登记制。这些条款的制定,对我市民营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另据了解,宁波工商部门已结合宁波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特点,特别是民间资本充裕、民营经济发达的经济特色,针对热点问题、企业最关心、最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积极做好新《公司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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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新《公司法》1日起实施 工商部门权威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5-12-30 21:10:56

  中国宁波网12月30日消息(记者陈捷通讯员宣文)《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内容有了很大变化。为了在第一时间告诉宁波企业和众多的投资者关于新《公司法》的突破性内容,提醒他们如何把《公司法》赋予的法律资源运用到极致,今日,市工商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和我市工商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公司法》突破性内容

  据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新《公司法》条文由原来230条减为219条,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在总结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公司法》在六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1、注册资本限额降低,创业门槛放的更低。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不得擅自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创业压力得到减轻。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分五年缴足。而以前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外,公司必须在登记前缴足注册资本。此项新规定减轻了投资者的创业压力。

  3、出资方式允许多样,投资方式更为灵活。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

  4、一人有限公司有了合法地位。以前,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的一人公司以外,不允许其他一个法人或者一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的。但实际上,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有助于依法对其加以规范。

  5、公司产权流动更加灵活。新《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及公司合并分立程序作了重新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二是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公告期由90天缩短为45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数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

  6、中小股东权益更有保障。新《公司法》规定,对大股东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不认可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中小股东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新《公司法》对宁波经济发展作用将逐步显现

  一直以来,宁波的民间资金充裕、百姓投资欲望强烈,新《公司法》体现出来的“鼓励投资,降低门槛,让越来越多的主体获取资格证进入市场跑道角逐”立法精神,必将极大地刺激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发新一轮的民间投资浪潮。据了解,截止今年底,全市共有内资企业91957户,外商投资企业5669户,个体工商户244969户,市场主体众多,民间资金充裕,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放宽了准入条件,对宁波这个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来说,将有效地推动宁波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据了解,宁波民营资本的壮大过程一直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简化了股权转让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从根本上促进公司资产的有序流动,使公司资产配置达到最优化,为公司的整体运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针对性的修改,必将对我市民营资本的优化配置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也会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新《公司法》重视和强调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开拓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尊重企业经营自治,追求运营效率,及有效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依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消除了市场主体准入上的所有制差别,包括: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消除特殊行业准入的所有制差别;消除准入类型的所有制差别,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国家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五人降低至二人,并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直接登记制。这些条款的制定,对我市民营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另据了解,宁波工商部门已结合宁波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特点,特别是民间资本充裕、民营经济发达的经济特色,针对热点问题、企业最关心、最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积极做好新《公司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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