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三江口时评  >  快评热论
皇甫天:法律追求公平而非苛求理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4-07 10:52:40报料热线:81850000

  ——驳曹林的“法律必须苛求理性”

  针对近日发生在辽宁省本溪的“张剑刺死暴力拆迁者案”,曹林写了评论“刺死暴力拆迁者是不是正当防卫”,遭到部分网友的攻击,此后又在4月5日《深圳晶报》发表评论“法律必须苛求理性”,且认为法律在未修改以前必须遵守。对于其观点,笔者不敢认同,以为其有走火入魔钻牛角尖之嫌。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而秩序得以维护的结果正是公平。这得益于其对破坏行为的惩罚、预防,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之所以能产生效果,在于惩罚手段所起的震慑作用。以对部分人的惩罚来换取秩序和公平,这其实是成本。

  要求普罗大众理性并不现实,倒是需要制订、执行法律者理性,然而其所要考虑的是,怎样以较少的成本换取更多的公平,即制订法律、处理案件时更应考虑其所带来的长远影响。

  在美国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某年闹饥荒,灾民们都在排队领救济粮,有人蛮横插队,劝阻无效后,愤怒的灾民将其打死。事后法官判打人者无罪,其理由为,如果不如此,以后插队的人将有恃无恐、亦无人敢劝阻,进而破坏秩序公平,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将是长远的。这是在“普通法系”下的判罚。

  反观国内的“彭宇案”,也许判罚很理性、很“尊重”法律,但其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老人摔倒要说是自己摔的才有人敢扶,人们心有余悸不敢轻易帮人。社会风尚、道德的沦落,自然不能换来公平。

  前者所体现的是对价值的衡量,并没有像曹林所说的“法律必须讲理性,必须惩罚失去理性的人”,却是以“不依法”和插队者的死为代价,换取秩序、公平;后者理性、尊重法律,却换来风尚的败坏。相比之下,是否苛求理性已经值得商榷了。

  再回到事件本身,结合当前的社会状况,毋庸置疑,被拆迁者处于弱势。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那就难说公平。再者,如果张剑受到惩罚,人们也因此理性,那今后强拆者会否更嚣张,人们该以怎样的理性去面对侵犯者?假设此事未发生,张剑很理性,拆迁公司强拆成功,那事后张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吗,又将付出多大的代价?再试想,如果张剑被判无罪,那以后还有会有多少暴力拆迁?

  其实,会有这样不理性的行为,恰恰说明弱势群体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得到公平对待。如果社会秩序、公平得到维护,是不会有这样不理性的行为,因为这件事本不该发生。以此说是否理性无意义,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即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这是成文法的弊端,因为它太过死板,不能应对潜在的问题,也不能像“普通法系”那样判决时衡量远近得失,而曹林所说的“法律必须苛求理性”恰恰是在维护这种弊端。法律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其目的在于维护秩序、追求公平,而非一味要求理性舍本逐末、不顾后果盲目遵守,否则法律只会是个形式、失去其本身的目的,也无助法制建设。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皇甫天:法律追求公平而非苛求理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4-07 10:52:40

  ——驳曹林的“法律必须苛求理性”

  针对近日发生在辽宁省本溪的“张剑刺死暴力拆迁者案”,曹林写了评论“刺死暴力拆迁者是不是正当防卫”,遭到部分网友的攻击,此后又在4月5日《深圳晶报》发表评论“法律必须苛求理性”,且认为法律在未修改以前必须遵守。对于其观点,笔者不敢认同,以为其有走火入魔钻牛角尖之嫌。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而秩序得以维护的结果正是公平。这得益于其对破坏行为的惩罚、预防,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律之所以能产生效果,在于惩罚手段所起的震慑作用。以对部分人的惩罚来换取秩序和公平,这其实是成本。

  要求普罗大众理性并不现实,倒是需要制订、执行法律者理性,然而其所要考虑的是,怎样以较少的成本换取更多的公平,即制订法律、处理案件时更应考虑其所带来的长远影响。

  在美国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某年闹饥荒,灾民们都在排队领救济粮,有人蛮横插队,劝阻无效后,愤怒的灾民将其打死。事后法官判打人者无罪,其理由为,如果不如此,以后插队的人将有恃无恐、亦无人敢劝阻,进而破坏秩序公平,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将是长远的。这是在“普通法系”下的判罚。

  反观国内的“彭宇案”,也许判罚很理性、很“尊重”法律,但其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老人摔倒要说是自己摔的才有人敢扶,人们心有余悸不敢轻易帮人。社会风尚、道德的沦落,自然不能换来公平。

  前者所体现的是对价值的衡量,并没有像曹林所说的“法律必须讲理性,必须惩罚失去理性的人”,却是以“不依法”和插队者的死为代价,换取秩序、公平;后者理性、尊重法律,却换来风尚的败坏。相比之下,是否苛求理性已经值得商榷了。

  再回到事件本身,结合当前的社会状况,毋庸置疑,被拆迁者处于弱势。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那就难说公平。再者,如果张剑受到惩罚,人们也因此理性,那今后强拆者会否更嚣张,人们该以怎样的理性去面对侵犯者?假设此事未发生,张剑很理性,拆迁公司强拆成功,那事后张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吗,又将付出多大的代价?再试想,如果张剑被判无罪,那以后还有会有多少暴力拆迁?

  其实,会有这样不理性的行为,恰恰说明弱势群体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得到公平对待。如果社会秩序、公平得到维护,是不会有这样不理性的行为,因为这件事本不该发生。以此说是否理性无意义,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即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这是成文法的弊端,因为它太过死板,不能应对潜在的问题,也不能像“普通法系”那样判决时衡量远近得失,而曹林所说的“法律必须苛求理性”恰恰是在维护这种弊端。法律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其目的在于维护秩序、追求公平,而非一味要求理性舍本逐末、不顾后果盲目遵守,否则法律只会是个形式、失去其本身的目的,也无助法制建设。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