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三江口时评  >  快评热论
专家在献媚?禁烟无视“中华”紧逮“中南海”
稿源: 新浪博客   2009-04-15 09:31:04报料热线:81850000

 文/周蓬安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从今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4月14日《人民网》)

  看了这个报道,我是从内心里笑了。一笑中国终于有人出来骂香烟商标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了;二笑这些专家也太会献媚了,放开牵扯到所有华人名誉的“中华烟”商标不去追究,而是仅仅逮着侵害“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中南海”烟卷商标不放,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一定是他们骨子里的媚俗习气太浓厚所致。

  笔者曾在《两会e案五:呼吁取消“中华”等香烟商标》中提出取消这些香烟商标的理由,其中最为重要的理由就是:人们高呼“爱我中华”是为了激发爱国热情,可在香烟广告中却变成了爱“中华”烟,变成了爱这么个对身体有害的准毒品。在境外销售带有丑陋画面的“中华牌”香烟,这就直接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形象,侮辱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由此不难看出,“中南海”牌烟卷商标相对于“中华”牌烟卷商标在损害中华民族感情方面来说,那就无法相比了。因此,打着爱国的旗号却仅仅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是远远不够的。

  有意思的是,这个呼吁毕竟是由一个貌似层次较高的机构提出,一些法律专业人员还是拿出了使用“中南海”商标的不合法之处,建议国家商标局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么个从未听说过的机构,终于出来指责“中南海”牌商标了,即使显得那么献媚,但其进步作用依然不可小视,我们希望这样的力量在不断增长。

  对于国内众多准毒品的香烟,肆无忌惮地长期使用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有损于中华民族整体形象的商标,为什么会长期存在?这才是需要我们深刻反思的。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专家在献媚?禁烟无视“中华”紧逮“中南海”

稿源: 新浪博客 2009-04-15 09:31:04

 文/周蓬安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从今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4月14日《人民网》)

  看了这个报道,我是从内心里笑了。一笑中国终于有人出来骂香烟商标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了;二笑这些专家也太会献媚了,放开牵扯到所有华人名誉的“中华烟”商标不去追究,而是仅仅逮着侵害“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中南海”烟卷商标不放,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一定是他们骨子里的媚俗习气太浓厚所致。

  笔者曾在《两会e案五:呼吁取消“中华”等香烟商标》中提出取消这些香烟商标的理由,其中最为重要的理由就是:人们高呼“爱我中华”是为了激发爱国热情,可在香烟广告中却变成了爱“中华”烟,变成了爱这么个对身体有害的准毒品。在境外销售带有丑陋画面的“中华牌”香烟,这就直接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形象,侮辱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由此不难看出,“中南海”牌烟卷商标相对于“中华”牌烟卷商标在损害中华民族感情方面来说,那就无法相比了。因此,打着爱国的旗号却仅仅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是远远不够的。

  有意思的是,这个呼吁毕竟是由一个貌似层次较高的机构提出,一些法律专业人员还是拿出了使用“中南海”商标的不合法之处,建议国家商标局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么个从未听说过的机构,终于出来指责“中南海”牌商标了,即使显得那么献媚,但其进步作用依然不可小视,我们希望这样的力量在不断增长。

  对于国内众多准毒品的香烟,肆无忌惮地长期使用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有损于中华民族整体形象的商标,为什么会长期存在?这才是需要我们深刻反思的。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