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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许霆案:总有一种“陷阱”让我们感到恐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5-11 15:20:02报料热线:81850000

  欧木华

  大家还记得广州许霆案吗?这个青年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取款17.5万元后潜逃,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深圳出现一起堪比许霆案的有争议案例: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都市快报》5月11日)

  在新闻留言中,网友普遍表示出对梁丽的同情,更有一部分网友对法律的惩戒意义表示不解,认为“贪污3000万都未必判无期,捡袋垃圾就要把牢底坐穿?”虽然这些网友并非都是法律专家,但凭着潜意识中朴素的情怀,提出了一个司法工作者不能忽视的问题:法律该如何体现公平、公正?

  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从盗窃罪的概念来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梁丽最初“捡”东西的行为来看,其实很难说具备有这两个特征。她只是在得知所捡物品的价值之后,才起了贪念,在笔者看来,这更符合非法侵占罪的特点。

  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如果法律判决导致大众感到“心寒”或者是“恐惧”,那么,也很难说法律体现了公平、公正。如果裁定梁丽犯有盗窃罪,将会产生怎样的不良社会后果?我想,一部分人从此可能会拒绝“捡取”东西,原因很简单,谁也不知道掉在地上的东西价值几何,掉在地上的失物有可能成为一个陷阱。正如“花剌子模信使”的故事一般,如果捡到黄金钻石等物品,有可能被送去“喂老虎”,如果地上的东西会给自己带来不幸,谁还愿意履行“无因管理”的责任?谁愿意去做好事?

  或许有人觉得不以为然,如果你捡到东西,直接送给警察,不就什么问题都没有了吗?但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比如的哥捡到东西,如果发现是贵重物品,首先就会考虑到自己的“保管责任”,有时候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在第一时间送到公安局或通知警察,这个时候,的哥就有可能把贵重的失物先存放在自己家中。如果恰巧失主此时报警了,原本想做好事的出租车司机会不会被法律所冤枉?

  换言之,梁丽涉嫌犯罪的行为,固然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想想,以盗窃定性会不会产生一种不好的“范式”,甚至会“误伤”做好事者?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一个颠覆传统观念的判例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司法工作者不能不对此有所考虑。

  其实,从涉嫌犯罪的情节来看,梁丽捡取的过程并不违法,该受到法律惩处的是其发现物品价值后的情节。从法律定罪的准确性来看,也应该将重点放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上,否则,司法很难体现公平、公正。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看,梁丽一时糊涂的行为,危害并不大,和某些贪官贪污国家巨额财产的行为比起来,危害小得多。因此,笔者期待司法部门能对梁丽的行为综合考量,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而不是做出一个让百姓感到惊讶无比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如果不幸结局是这样,那么只会让百姓产生疑问,法律为何总是“宽容”贪官,而严惩一时有贪念的弱势百姓?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女许霆案:总有一种“陷阱”让我们感到恐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5-11 15:20:02

  欧木华

  大家还记得广州许霆案吗?这个青年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取款17.5万元后潜逃,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深圳出现一起堪比许霆案的有争议案例: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都市快报》5月11日)

  在新闻留言中,网友普遍表示出对梁丽的同情,更有一部分网友对法律的惩戒意义表示不解,认为“贪污3000万都未必判无期,捡袋垃圾就要把牢底坐穿?”虽然这些网友并非都是法律专家,但凭着潜意识中朴素的情怀,提出了一个司法工作者不能忽视的问题:法律该如何体现公平、公正?

  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从盗窃罪的概念来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梁丽最初“捡”东西的行为来看,其实很难说具备有这两个特征。她只是在得知所捡物品的价值之后,才起了贪念,在笔者看来,这更符合非法侵占罪的特点。

  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如果法律判决导致大众感到“心寒”或者是“恐惧”,那么,也很难说法律体现了公平、公正。如果裁定梁丽犯有盗窃罪,将会产生怎样的不良社会后果?我想,一部分人从此可能会拒绝“捡取”东西,原因很简单,谁也不知道掉在地上的东西价值几何,掉在地上的失物有可能成为一个陷阱。正如“花剌子模信使”的故事一般,如果捡到黄金钻石等物品,有可能被送去“喂老虎”,如果地上的东西会给自己带来不幸,谁还愿意履行“无因管理”的责任?谁愿意去做好事?

  或许有人觉得不以为然,如果你捡到东西,直接送给警察,不就什么问题都没有了吗?但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比如的哥捡到东西,如果发现是贵重物品,首先就会考虑到自己的“保管责任”,有时候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在第一时间送到公安局或通知警察,这个时候,的哥就有可能把贵重的失物先存放在自己家中。如果恰巧失主此时报警了,原本想做好事的出租车司机会不会被法律所冤枉?

  换言之,梁丽涉嫌犯罪的行为,固然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想想,以盗窃定性会不会产生一种不好的“范式”,甚至会“误伤”做好事者?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一个颠覆传统观念的判例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司法工作者不能不对此有所考虑。

  其实,从涉嫌犯罪的情节来看,梁丽捡取的过程并不违法,该受到法律惩处的是其发现物品价值后的情节。从法律定罪的准确性来看,也应该将重点放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上,否则,司法很难体现公平、公正。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看,梁丽一时糊涂的行为,危害并不大,和某些贪官贪污国家巨额财产的行为比起来,危害小得多。因此,笔者期待司法部门能对梁丽的行为综合考量,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而不是做出一个让百姓感到惊讶无比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如果不幸结局是这样,那么只会让百姓产生疑问,法律为何总是“宽容”贪官,而严惩一时有贪念的弱势百姓?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