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福州公交公司担心老人、孕妇万一在公交车上出事情不好办,就在“万福专线”公交小巴门口张贴了以“本公司经营农村线路,因道路状况复杂,路面颠簸,故谢绝孕妇、病弱者以及65岁以上老人乘坐。如有发生意外,本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友情提示”。(《东南快报》5月10日)
市民乘坐公交车时给身体上比自己“弱势”的“老弱病孕残”乘客让座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公民道德之一。综观各地情况,作为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公交车及其司机不仅不拒绝“老弱病孕残”等弱势乘客,而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先保障和照顾“老弱病孕残”乘客,比如在公交车上专业设置“老弱病孕残”专座,专供“老弱病孕残”乘客乘坐,同时由于市民道德还不是很高和自觉性不高,各地公交车司机都会建议乘客主动给“老弱病孕残”乘客让座。从这个角度来说,福州公交车拒绝“老弱病孕残”乘坐,一方面浪费了“老弱病孕残”专座资源,另一方面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失德行为。
其实公交公司拒绝“老弱病孕残”乘客乘坐公交车的行为还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老弱病孕残”作为旅客提出乘坐公交车的要求是最基本、最通常、最合理的运输要求,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规定,承运人无权拒绝“老弱病孕残”的乘坐公交车的要求,拒绝“老弱病孕残”乘坐公交车的条款实际上就违反了这条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合同法》在第三百零一条又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换言之,《合同法》的旅客包括“老弱病孕残”乘客。
实际上公交公司张贴的拒绝“老弱病孕残”乘坐公交车的“友情告示”是对“老弱病孕残”乘客不公平、不合理待遇的单方面条款,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公交公司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对乘客没有约束力,也摆脱不了自己的责任。
事实上,公交公司根本没必要担心老人、孕妇万一在公交车上出事情不好办,因为《合同法》虽然在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换句话说,“老弱病孕残”乘客在公交车上出事如果是因为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只要承运人提供了救助义务,责任就与公交车司机和公交公司无关。
不管怎样,公交公司都不应该以推卸责任为出发点,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不顾,侵犯“老弱病孕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每个人都有会成为“老弱病孕残”五者之一。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