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育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女服务员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目前,她仍在医院接受检查和鉴定。(《京华时报》5月19日)
想必经过几天来媒体的跟踪报道,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已经基本有了头绪。从客观的报道中不难发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实为“事出有因”。比如,遭到邓贵大等人向她提出的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无理要求,邓贵大还用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最为值得注意的是,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到沙发上。如此等等。
而命案之所以发生,在于不堪忍受的邓玉娇作出了反抗的举动,她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说,案情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并不是有预谋的,且案发后邓玉娇自己打电话报的警,并没有逃离现场,怎么就会“涉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而邓玉娇在此案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假如她确实涉嫌“故意杀人”,那么其目的性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杀死邓贵大对她有何益处?显然,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究。
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
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
所以,指控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值得推敲。虽然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但这并不是说邓玉娇具有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说邓玉娇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而邓贵大等人的行经,首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人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这些因素如果不予以充分考虑,那么,邓贵大作为“受害者”,或许还会因为邓玉娇的“故意杀人”而享受到“因公殉职”的待遇,这种原本违法违纪的人,值得同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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