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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113万巨额赔偿协议是不是封口费?
稿源: 新民周刊   2009-05-20 14:57:55报料热线:81850000

  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谭跃夫妇的授权,代理律师魏勇强就本案相关法律层面的问题以及113万元赔偿协议的幕后等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新民周刊》:魏律师你好,“5·7”交通肇事案已经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代理这起案件,你们有没有压力,又有着怎样的思考?

  魏勇强:压力当然有,这件案子公众关注度非常高,影响力很大,我们怎么依法公正处理有很多人在看着,对我们而言,处理好这件案子是一种责任,也是对所有关注这个案子的人的交代,这无形之中就是一种压力。此外,我们没有受到任何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我们向杭州市司法局也作了重大案件汇报,上级部门的态度是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新民周刊》:这起事件的演变过程中,网络起到了很重要的角色,你对网民有怎样的态度?

  魏勇强:我尊重网民的一些观点,但是作为职业律师,我们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断。网民其实主要在思考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行人在斑马线上行走,居然被飚车这样的形式撞死,这是网民最为关注的。你这样飙车,以后没有人敢走斑马线了。在老百姓看来,车辆经过斑马线,速度超过50码已经了不得了,80码完全超出概念了,法律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但问题是事实却发生了。肇事者打破了这种法律的约束,打破了这种法律理智的平衡,车有车道,人有人道,都按照规矩来就不会出事了嘛。

  问题就出在这里,一般,老百姓不认为交通主干道、社区门口会有飙车的情况发生,肇事者这是以违法的行为强行插入了人家平静的生活。

  《新民周刊》:这件事如何最终演变为公共事件,你认为有哪些因素?

  魏勇强:我认为主要还是这种驾驶方式太恐怖,第二,造成的后果非常惨烈,第三,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人事发后在现场对生命的漠视,引起了公愤。

  《新民周刊》:那么“70码”的说法有没有推动作用?

  魏勇强:作为司法人员应该依据法律,先有程序,后有结论,不能听一方说法,而应兼听则明,才能得出第三方的综合判断。

  《新民周刊》:对于胡斌“该当何罪”,争议很大,一种观点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何区别,你们倾向于哪一个?

  魏勇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概念有交叉也有区别,相通点是,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在于主观心态与客观构成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这个罪名的确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内心的想法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一个是从客观性来判断。

  本案与一般交通肇事罪我认为是有区别的,首先驾驶人不是一般的司机,其次,场地是一个主干道,并且在两个社区之间,这样的场地对驾驶者要求更高,第三就是驾驶方法的问题,本案的驾驶方法显然与一般驾车方法不同。

  至于该对胡斌的行为如何定性,我们要等拿到证据后再进行法律评判,现在还为时过早。但是我说了,我目前至少认为本案与一般交通肇事是不同的。

  《新民周刊》:两种罪名量刑有什么区别?

  魏勇强: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情节,比如撞死一人,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民周刊》:今年4月26日,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在成都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批捕,你怎么看待这两起案件?

  魏勇强:两案细节上有区别,不能简单类比,但我看还是有一定的相似性。

  113万元赔偿协议的背后

  《新民周刊》:请透露一下113万元赔偿协议的具体达成过程,如此高额赔偿依据是什么?受害者家属接受调解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魏勇强:5月17日,双方开始首次赔偿调解,5月18日,谭卓的遗体火化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并签订了协议,这个过程中才谈到了具体赔偿金额。在调解时,谭卓的父亲谭跃有几个观点——一,决不做交易,不能用钱来买刑;二,赔偿的问题,看对方家属的态度。

  其实整个谈判过程,谭跃没有多大要求,一直没有报价,我作为律师给他订了一个方案,第一,法律范围内尽可能争取高赔;第二,谭跃夫妇以后生活的问题一定要考虑进去。

  这是我们律师团的两个基本原则,作为代理律师,我根据相关法定标准提出了总额14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其中,死亡赔偿金4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比如丧葬、交通、住宿、误工等,大约一共60万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精神损失费,我们提出了30万元的要求,关于精神损失费法律界一直争议很大,我们参照了北京教授的女儿在公交车上被掐死获得3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案例。实际上,本案中,谭卓的意外死亡确实给他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此外,考虑到谭卓父母失去了儿子,今后生活没了依靠,我提出了一个45万元生活补助的折中要求。

  113万元是肇事者胡斌的父母提出来的,谭跃夫妇考虑后,最终接受了这个赔付方案。

  《新民周刊》:这份协议有第三方的介入吗?

  魏勇强:没有,去交警部门只是作为见证。

  《新民周刊》:那么,协议对于谭跃夫妇有没有什么约束,对方有没有提出要求?

  魏勇强:没有,没有交换条件。

  《新民周刊》:按照我们对网络民意的了解,这个数字公布后,肯定会有网民担心受害者家属拿了钱之后就被封口了,事情也一步步大事化小了。

  魏勇强:这份协议没有什么所谓的内幕,这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谭跃已经讲了,钱不买刑,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家属的意见是很明确的,

  《新民周刊》:律师团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魏勇强:我们会就案件性质等方面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

  《新民周刊》: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件事投入充分的关注,因为城市里飙车、改装车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

  魏勇强:是的,我本人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如果对这类问题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能下一个受害的就是我们自己。

  我觉得驾驶者一定要提高两方面的认识,第一就是不仅是你自己的安全问题,也是人家的安全问题,第二,我不反对年轻人宣泄机器,但是当你的行为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请你首先要尊重公共利益。

  自由是相对的,你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民周刊》:谭跃也提到希望驾驶者提高自身素质,我们自然希望驾驶者能自律,问题是,缺乏法律约束的自律往往效果不是很明显,我想,胡斌并不是少数,改装车的问题也不是杭州一个城市的特有现象,北京就有三环飙车党。

  魏勇强:杭州现在正在严厉打击飙车与改装车现象,我良好的想法当然是更希望驾驶者尤其是对驾驶后果没有足够认识的那些人通过这个事件能够有一个发自内心的警示。

  珍爱生命,远离违法飙车!

  《新民周刊》:那么作为最底线保障的法律呢?

  魏勇强:一定要有一个保障安全的制度,不过,制度本身,显然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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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延方纠错:171964650@qq.com

杭州飙车案:113万巨额赔偿协议是不是封口费?

稿源: 新民周刊 2009-05-20 14:57:55

  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谭跃夫妇的授权,代理律师魏勇强就本案相关法律层面的问题以及113万元赔偿协议的幕后等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新民周刊》:魏律师你好,“5·7”交通肇事案已经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代理这起案件,你们有没有压力,又有着怎样的思考?

  魏勇强:压力当然有,这件案子公众关注度非常高,影响力很大,我们怎么依法公正处理有很多人在看着,对我们而言,处理好这件案子是一种责任,也是对所有关注这个案子的人的交代,这无形之中就是一种压力。此外,我们没有受到任何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我们向杭州市司法局也作了重大案件汇报,上级部门的态度是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新民周刊》:这起事件的演变过程中,网络起到了很重要的角色,你对网民有怎样的态度?

  魏勇强:我尊重网民的一些观点,但是作为职业律师,我们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断。网民其实主要在思考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行人在斑马线上行走,居然被飚车这样的形式撞死,这是网民最为关注的。你这样飙车,以后没有人敢走斑马线了。在老百姓看来,车辆经过斑马线,速度超过50码已经了不得了,80码完全超出概念了,法律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但问题是事实却发生了。肇事者打破了这种法律的约束,打破了这种法律理智的平衡,车有车道,人有人道,都按照规矩来就不会出事了嘛。

  问题就出在这里,一般,老百姓不认为交通主干道、社区门口会有飙车的情况发生,肇事者这是以违法的行为强行插入了人家平静的生活。

  《新民周刊》:这件事如何最终演变为公共事件,你认为有哪些因素?

  魏勇强:我认为主要还是这种驾驶方式太恐怖,第二,造成的后果非常惨烈,第三,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人事发后在现场对生命的漠视,引起了公愤。

  《新民周刊》:那么“70码”的说法有没有推动作用?

  魏勇强:作为司法人员应该依据法律,先有程序,后有结论,不能听一方说法,而应兼听则明,才能得出第三方的综合判断。

  《新民周刊》:对于胡斌“该当何罪”,争议很大,一种观点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何区别,你们倾向于哪一个?

  魏勇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概念有交叉也有区别,相通点是,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在于主观心态与客观构成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这个罪名的确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内心的想法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一个是从客观性来判断。

  本案与一般交通肇事罪我认为是有区别的,首先驾驶人不是一般的司机,其次,场地是一个主干道,并且在两个社区之间,这样的场地对驾驶者要求更高,第三就是驾驶方法的问题,本案的驾驶方法显然与一般驾车方法不同。

  至于该对胡斌的行为如何定性,我们要等拿到证据后再进行法律评判,现在还为时过早。但是我说了,我目前至少认为本案与一般交通肇事是不同的。

  《新民周刊》:两种罪名量刑有什么区别?

  魏勇强: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情节,比如撞死一人,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民周刊》:今年4月26日,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在成都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批捕,你怎么看待这两起案件?

  魏勇强:两案细节上有区别,不能简单类比,但我看还是有一定的相似性。

  113万元赔偿协议的背后

  《新民周刊》:请透露一下113万元赔偿协议的具体达成过程,如此高额赔偿依据是什么?受害者家属接受调解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魏勇强:5月17日,双方开始首次赔偿调解,5月18日,谭卓的遗体火化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并签订了协议,这个过程中才谈到了具体赔偿金额。在调解时,谭卓的父亲谭跃有几个观点——一,决不做交易,不能用钱来买刑;二,赔偿的问题,看对方家属的态度。

  其实整个谈判过程,谭跃没有多大要求,一直没有报价,我作为律师给他订了一个方案,第一,法律范围内尽可能争取高赔;第二,谭跃夫妇以后生活的问题一定要考虑进去。

  这是我们律师团的两个基本原则,作为代理律师,我根据相关法定标准提出了总额14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其中,死亡赔偿金4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比如丧葬、交通、住宿、误工等,大约一共60万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精神损失费,我们提出了30万元的要求,关于精神损失费法律界一直争议很大,我们参照了北京教授的女儿在公交车上被掐死获得3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案例。实际上,本案中,谭卓的意外死亡确实给他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此外,考虑到谭卓父母失去了儿子,今后生活没了依靠,我提出了一个45万元生活补助的折中要求。

  113万元是肇事者胡斌的父母提出来的,谭跃夫妇考虑后,最终接受了这个赔付方案。

  《新民周刊》:这份协议有第三方的介入吗?

  魏勇强:没有,去交警部门只是作为见证。

  《新民周刊》:那么,协议对于谭跃夫妇有没有什么约束,对方有没有提出要求?

  魏勇强:没有,没有交换条件。

  《新民周刊》:按照我们对网络民意的了解,这个数字公布后,肯定会有网民担心受害者家属拿了钱之后就被封口了,事情也一步步大事化小了。

  魏勇强:这份协议没有什么所谓的内幕,这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谭跃已经讲了,钱不买刑,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家属的意见是很明确的,

  《新民周刊》:律师团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魏勇强:我们会就案件性质等方面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

  《新民周刊》: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件事投入充分的关注,因为城市里飙车、改装车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

  魏勇强:是的,我本人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如果对这类问题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能下一个受害的就是我们自己。

  我觉得驾驶者一定要提高两方面的认识,第一就是不仅是你自己的安全问题,也是人家的安全问题,第二,我不反对年轻人宣泄机器,但是当你的行为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请你首先要尊重公共利益。

  自由是相对的,你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民周刊》:谭跃也提到希望驾驶者提高自身素质,我们自然希望驾驶者能自律,问题是,缺乏法律约束的自律往往效果不是很明显,我想,胡斌并不是少数,改装车的问题也不是杭州一个城市的特有现象,北京就有三环飙车党。

  魏勇强:杭州现在正在严厉打击飙车与改装车现象,我良好的想法当然是更希望驾驶者尤其是对驾驶后果没有足够认识的那些人通过这个事件能够有一个发自内心的警示。

  珍爱生命,远离违法飙车!

  《新民周刊》:那么作为最底线保障的法律呢?

  魏勇强:一定要有一个保障安全的制度,不过,制度本身,显然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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