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在承担建设一个回迁楼后,因没有答复一位居民有关“回迁楼有无质量问题”的信息请求,被法院判定必须答复。铁西区政府执行判决时只答复了12项信息请求中的4项,该居民不满再次起诉。沈阳市中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5月17日《新京报》)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及实施,多数民众曾给予了莫大的期许。而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条例》的运行情况还难以让人乐观。纵观《条例》,虽然也用了三个条款来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与轻描淡写。这种由行政机关自行订立的“责任机制”先天就存在不足,难以保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按照《条例》公开政府信息。
本来,公众的知情权不被尊重时可诉诸司法寻求救济,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沈阳铁西区的这段讼案,以及《条例》实施以来于各地频频出现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之诉,代表着公民并不缺乏利用司法管道维护合法权利的信心与勇气。但在司法行政化色彩较重的现实中,即便行政机关被法院裁判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一些行政机关也往往拒绝履行。这种对司法的藐视,大有“我就不听你的又能奈我何”的霸气。
以前引沈阳的个案为例,铁西区政府在执行法院判决时只答复了12项信息请求中的4项,该居民不满再次起诉。若我们将这一现实在法律的手术台上解剖开来,则可清晰地看到:铁西区政府不但再次伤害了公众知情权,其“部分履行判决”背后的“大部分不履行”也构成了对司法尊严与法律权威的伤害。
事实上,藐视法庭已脱离了原告与被告间的讼争,而成为藐视者和审判者之间的对抗。换言之,这已不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诉争,而是发生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博弈。问题是,当作为被强制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屡屡以不履行判决来叫板司法时,法院拥有制裁对方或足以抵御对方报复的法律资源和权力资源吗?如果法院总在担心今天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了,明天法院的办案经费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官总在担心今天对不作为的行政官员采取措施了,明天自己就得面临下岗的危险,这样的制度之下也就难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以此看来,对舆论一直在呼唤的“司法去行政化”,已经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应该做点什么———当然,还得来点实质性的。(原题:政府信息公开无真制约者无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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