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
5月17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湖南株洲市区红旗路一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后,当地政府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对死者及时进行赔偿,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但当地政府将赔偿款与死者遗体限时火化相“挂钩”做法,明显不欠。
据报道,卡车司机李雪峰遇难后,他的尸体于18日下午4时左右被挖掘出来。19日晚11时,其亲属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人民网)
株洲高架桥塌桥事故中的死者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留给亲人的将是无尽的伤痛。做为有着社会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应多体谅死者家属的悲伤,多一份理解、多一些宽容,而慎用或不用可能影响到死者家属情绪的行政手段。
限令死者家属限时火化尸体,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需要,也有利于早日让事态平息,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限令”却是有违人伦常理的。某种程度上说,只要死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火化义务即可,是两天、三天后火化,还是想多停放几天,都是合乎情理的。政府又有何权力强行干涉别人的火化时间呢?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而且,以行政命令方式干预死者火化时间,也有滥用公权力之嫌。
虽然,当地政府从最初的赔偿20万元提高到一次性赔偿40万元,体现了政府对死者亲人的抚慰。但将给付40万元赔偿金和是否按照火化划上等号,其实就是变相“强迫”,只会使原本超过标准的赔偿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政府形象。
笔者以为,即使当地政府通过花钱“买”火化的方式稳定了死者家属情绪,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化解怨气。最好的办法是,尽快调查并公布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问责,给死者和死者家属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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