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政府安排在20日0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新京报》
对株洲人民来说,高架桥坍塌无异于一场地震,坍塌事故不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也给人们留下了心理创伤。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及时火化死者遗体,让死者“入土为安”,抚慰家属心灵,本可以理解。但是什么时候火化死者遗体是家属的自主权力,政府不仅无权强制干预,而且要主动向死难者家属致歉,征求家属意见,人性化善后,以求家属谅解。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政府竟然强制死者遗体限时火化,按时火化将获得双倍赔偿。不按时火化将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典型的霸王逻辑吗?
为何给死者火化限时?还限时如此之紧?如果某位死者的亲人在外地一时半会联系不上,无法按时赶回见最后一面,岂不会留下终生的遗憾?按照规定时间火化的,赔偿40万;不按规定时间火化,采取强制措施。赔偿金额为何与火化时间挂钩?纳税人的钱想怎么给就怎么给?百姓听话就多给,不听话就少给?政府的善后逻辑实在吊诡得很。政府不惜拿出重金强制死者限时火化,莫不是隐藏着什么秘密?到底是高架桥质量有问题,还是待拆高架桥管理失职?亦或政府在隐瞒死亡人数?政府如此蛮横善后,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笔者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第一,当地政府拆除一座正直“青少年”时期的桥梁留给公众太多的遐想空间。第二,已经封闭的待拆桥梁爆破出现裂缝,有关部门既未对危桥采取支撑稳定措施,也未对车辆、行人限行,把车辆、行人隔离在安全地带。
更为关键的是,公众舆论对死亡人数存疑。因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同,事故等级也不同。一次造成9人死亡只是较大事故,而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属于重大事故。而事故等级不同,问责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株洲方面以重金限时火化死者遗体,到底是逃避事故责任,还是隐瞒死亡人数,我们不得而知。这一方面,需要株洲方面自证清白,另一方面需要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否则,死者难以瞑目,公众舆论也不会答应。
当然,笔者注意到,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批示,彻查原因,公开信息,绝不掩饰。省长周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应该说,湖南省领导的高调表态显示出调查事件真相的积极姿态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公众舆论都在期待着垮桥事件真相大白。
但是鉴于株洲方面善后处理出现了限时火化之类的吊诡规定,而且垮桥事件直接关系株洲市乃至湖南省的声誉与官员问责。对于这样已经上升到公共事件层面的重大事件,既然省领导要求查明真相,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当地政府应该主动避嫌,申请由中央安排异地调查,或者由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更具有调查公信力。
笔者这样说,并非否定当地政府秉公调查的姿态与决心。客观地讲,对于这桩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当地政府未必敢混淆是非。但是当地政府“自查自纠”,难以避免公众对调查公正性产生不信任心理。即使当地政府确实是在秉公调查,公众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而安排异地调查、第三方独立调查正是保证调查公信,消除公众怀疑空间的一种选择。虽然异地调查、第三方独立调查未必是最佳选择,但这或许也是保证调查公信力,离真相最近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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