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达林
近一段时期,中国司法领域风生水起,从习水“嫖宿幼女案”到杭州“飙车案”,从深圳“金首饰案”到湖北“女服务员刺官案”,再加上湖南的“罗彩霞案”,多起个案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汹涌的舆情对承办案件的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
虽然这些案件都尚未进入最终的审理阶段,有的还在侦查过程当中,但舆论监督却提前介入,营造出强烈的舆情反应。可以说,上述案件的法律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但与此同时,深处汹涌舆情漩涡之中的司法机关能否保持清醒的专业理性,能否化解错综复杂的舆论质疑,并最终在舆情应对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值得深入观察。
笔者以为,司法对待舆论,首先必须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许多国家之所以强调年长者当法官,除了经验上的考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有年长者较之年轻者更倾向于冷静。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像习水案,舆论对官员和幼女这一强烈反差性身份的强调,一下就捅到了民意道德的“马蜂窝”。
应当承认,这些案件在舆论传播上有许多符合“影响性诉讼”的特征,而媒体的传播也合乎舆论监督的自身逻辑。但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此种舆论背后的民意“成分”,必须有独立的判断,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而丧失司法的基本理性。舆论之所以不能代替司法,就在于法律判断的专业性。在某种专业隔阂下,司法能否排除舆论的影响,专心于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最终在事实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就显得尤为可贵。
对司法理性的坚守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就可以关上大门“两耳不闻窗外事”,对舆论监督“置若罔闻”。聪明的做法应当是加强与舆论的沟通,通过及时而准确的释法、释疑来消除公众的误解,并引导舆论向合乎法治理性的方向发展。
司法赢取舆论赞誉的资本只有一个,那就是对社会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阐释。像对“女服务员刀刺官员”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金首饰案”与许霆案存在哪些事实与法律运用上的区别等,都需要司法机关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上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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