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多数人都讨厌一个人,是否就可以集体投票剥夺他的生命?对任何理智尚存的人来说,这应该都只是一个常识。可当常识进入现实,却简直令人惊叹。《广州日报》报道,5月21日,一名32岁男子为追讨被拖欠款项,爬上了广州海珠桥,此乃自4月份以来的第12名跳海珠桥者。路人不但没有了原初那种“合法所得却要拿命来讨要”的同情,相反对其阻塞交通的行为十分不齿。更有一位六旬老伯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连拉带推将男子从高处摔下。跳桥男子手肘、腰椎骨折,可能面临瘫痪。老伯推人后不仅自称“为民除害”,而且简直就像一个英雄,先是坐在横梁上举手敬礼,落地后更是向道路两旁的支持者挥手致意。
跳楼跳桥讨薪,早已没有任何新鲜感可言,广州海珠桥更是“跳桥秀”者的常选之地。可是,虽然跳楼跳桥在大众眼中已经从同情慢慢转为厌恶,法治不彰的各种欠薪不公却依然大量存在,无论是正规的法律途径还是正规的政府部门,依然不能帮助他们根本解决问题或者所需成本巨大;弱势当事人又没有那么多的聪明才智去及时“创新”吸引眼球的另类方式,为了讨要合法劳动所得,依然只能靠重复上演“跳桥秀”来引起关注。
于是矛盾出现了:“跳桥秀”会破坏公共秩序,会阻塞公共交通,必然会影响到他人利益;对很多人来说,我可以关注你的不幸,当如果你呼唤正义的方式影响到了我的利益,那我就要讨厌你诅咒你,正如新闻现场的某广州市民所言,“这种人就想到自己的不幸,也不会顾及其他无辜受损失的市民,摔死也活该啦!”“跳桥秀”上演的越多,感到反感的人必然也越多,原有的那种对不幸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就这样被慢慢吞噬殆尽了;当这种反感的情绪泛化开来,常常就能听到看客们诸如“你快跳啊,别浪费大家时间了”的冷漠刺激。这种情绪最过激的表现,莫过于新闻中黎老伯爬上去将跳桥者推下的举止。在那一刻,他以及他的支持者,似乎完全感觉不到这是在对一个弱者实施犯罪,是在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
“为民除害”,多么令人心痛的暴政语言!所谓“害”者,不过是一个想讨要自己劳动所得的可怜人,倘若不是无路可走,谁又愿意爬到桥上去表演?可是,无论是谁,无论他多么可怜,只要他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便所侵犯的最多不过是一种临时不便,那么他也立即成为“公害”了,被侵犯的多数人似乎就有权对侵犯者实施“暴政”。问题是,谁授予了你“为民除害”的权力?我很震惊,当一个自由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被他人非法侵犯的时候,居然还有那么多看客高喊“阿伯好样的”、“阿伯加油”……我们最初的那种同情心哪里去了?
推人阿伯的推人初衷被很多人认为是正义的,网络媒体调查中的反对项用词居然也只是“老伯此举过于危险”,而律师在谈到老伯此举是否应负刑责时,竟然宣称应考虑“推人者的行为动机”。可是,如果仅仅因为跳桥者影响了道路交通,老伯不顾其生死地把他推下来就可以被认为“动机不坏”;那么无良老板欠了跳桥者的工资不给,岂不是直接可以成为杀人无罪的理由?倘若如此,当然再也不会有“跳楼秀”,可我们也跟着退入丛林社会了。
这一事件,不仅有对权利边界的认识模糊——他挡了你的路不能成为你摔死他的理由;更是典型的多数人暴政——所谓的公共利益被高度凌驾于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之上。跳桥者有跳桥者的讨薪利益诉求,路人有路人的行路利益诉求,跳桥者当然应为侵犯路人的行路利益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绝不意味着被侵犯者可以仰仗人多势众,就此联合起来实施“多数人暴政”,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意侵犯跳桥者的基本人权,乃至剥夺其生命。在这里,我们不仅要呼救被多数人暴政吞噬殆尽的同情心,更该补一堂海珠桥上的人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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