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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3600万,直到宣判死缓才“听明白”?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5-26 09:31:37报料热线:81850000

  倪洋军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单位3600余万元公款,并伙同他人贪污238万。市二中院昨天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本市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2009年5月23日人民网—《京华时报》)

  庭审时,有一个细节颇令人深思:从法官宣读判决书开始,于小兰的右手一直紧紧捏着衣角。当法官宣读到“被告人于小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她的身体晃动了几下,随后仅说了一句“听明白了”。

  作为一个原国有企业的财务科长兼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利用国企改制之机贪污3600余万元公款,并伙同他人贪污238万元时,不明白自己犯了贪污罪,而当自己东窗事发,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才“听明白”自己犯了何罪,受到了何等的惩罚,实在令人咋舌。可惜的是,这样的“听明白”,来得太迟、太晚了。

  应该说,于小兰在当时的国有企业中,算不得什么太大的高管,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权力,于小兰的犯罪经历更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仅仅就是利用她曾精通财务的特长,从与同伙借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多申请购房款套取现金,到私设小金库,到同伙病亡独吞巨款,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的。因此,于小兰的犯罪,与其说是她不懂法,倒不如说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监管不力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各级各部门的监督力度再大一些、管理再到位一些,和于小兰一样的领导者、工作人员,又怎么可能有机会去腐败呢?于小兰的犯罪,不单单是为其个人敲响的警钟,也是为我们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敲响的警钟。这也是于小兰身为一名财务人员,却不拿财务纪律当回事,不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犯罪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企业高管,直接与经济打交道,直接与利益有牵连,更需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使其行为能够合乎法律法规,不致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应该说,在这方面,中央非常重视,也曾出台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七不准要求”,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但是,有了规范的要求,有了可供操作的规定,还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切实将规定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使有关人员时时清醒、事事明白,不致干出故意装糊涂的恶行来,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进而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通常,贪官的暴露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比如有捡破烂检出大贪官的,有一把火烧出大贪官的,有拆房中拆出大贪官的,凡此种种,暴露了贪官腐败的隐蔽性。同样,于小兰也是因为偶然事件而暴露的。2008年,因有人举报于小兰的研究生学历造假,她进入纪检部门的视线。经过大规模审计,小金库一事终于浮出水面。面对讯问,于小兰曾解释说,她并不想贪污,一直没说出小金库是因为没人问过她,而且,董村公司账户上的3600多万公款她一分未动。是啊,贪了那么巨额的公款,居然没人问过她,这到底说明了什么呢?另外,严禁私设小金库,提了若干年,也清理了若干年,但是小金库依然存在,这又说明了什么了吗?

  不管怎么说,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死缓”的定罪量刑,既是给于小兰一个仔细去想明白的机会,也是给我们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一个仔细想明白的机会。

  当然,官员谁来监督?谁能监督?问题早就提出来了,遗憾的是,答案迟迟出不来。不是办不到,也不是想不到,而是做不到位而已。难道都要等到判刑时才“明白”吗?

编辑: 张晓纠错:171964650@qq.com

贪3600万,直到宣判死缓才“听明白”?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9-05-26 09:31:37

  倪洋军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原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单位3600余万元公款,并伙同他人贪污238万。市二中院昨天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本市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2009年5月23日人民网—《京华时报》)

  庭审时,有一个细节颇令人深思:从法官宣读判决书开始,于小兰的右手一直紧紧捏着衣角。当法官宣读到“被告人于小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她的身体晃动了几下,随后仅说了一句“听明白了”。

  作为一个原国有企业的财务科长兼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利用国企改制之机贪污3600余万元公款,并伙同他人贪污238万元时,不明白自己犯了贪污罪,而当自己东窗事发,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才“听明白”自己犯了何罪,受到了何等的惩罚,实在令人咋舌。可惜的是,这样的“听明白”,来得太迟、太晚了。

  应该说,于小兰在当时的国有企业中,算不得什么太大的高管,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权力,于小兰的犯罪经历更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仅仅就是利用她曾精通财务的特长,从与同伙借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多申请购房款套取现金,到私设小金库,到同伙病亡独吞巨款,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的。因此,于小兰的犯罪,与其说是她不懂法,倒不如说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监管不力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各级各部门的监督力度再大一些、管理再到位一些,和于小兰一样的领导者、工作人员,又怎么可能有机会去腐败呢?于小兰的犯罪,不单单是为其个人敲响的警钟,也是为我们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敲响的警钟。这也是于小兰身为一名财务人员,却不拿财务纪律当回事,不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犯罪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企业高管,直接与经济打交道,直接与利益有牵连,更需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使其行为能够合乎法律法规,不致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应该说,在这方面,中央非常重视,也曾出台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七不准要求”,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但是,有了规范的要求,有了可供操作的规定,还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切实将规定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使有关人员时时清醒、事事明白,不致干出故意装糊涂的恶行来,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进而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通常,贪官的暴露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比如有捡破烂检出大贪官的,有一把火烧出大贪官的,有拆房中拆出大贪官的,凡此种种,暴露了贪官腐败的隐蔽性。同样,于小兰也是因为偶然事件而暴露的。2008年,因有人举报于小兰的研究生学历造假,她进入纪检部门的视线。经过大规模审计,小金库一事终于浮出水面。面对讯问,于小兰曾解释说,她并不想贪污,一直没说出小金库是因为没人问过她,而且,董村公司账户上的3600多万公款她一分未动。是啊,贪了那么巨额的公款,居然没人问过她,这到底说明了什么呢?另外,严禁私设小金库,提了若干年,也清理了若干年,但是小金库依然存在,这又说明了什么了吗?

  不管怎么说,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死缓”的定罪量刑,既是给于小兰一个仔细去想明白的机会,也是给我们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一个仔细想明白的机会。

  当然,官员谁来监督?谁能监督?问题早就提出来了,遗憾的是,答案迟迟出不来。不是办不到,也不是想不到,而是做不到位而已。难道都要等到判刑时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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