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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镇海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公布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11-03-15 12:16:56

住宿受伤酒店有责

  沃先生到某商务酒店住宿,在淋浴过程中因地滑摔倒撞向淋浴房玻璃移门,导致腿部受伤,与商家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协商不下投诉至工商部门。在工商部门调解下,由商务酒店赔偿沃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元,此后双方无涉,沃先生同意。

  点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患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酒店淋浴房狭小,未配防滑垫,也未设有警示标志,但所用地砖为防滑砖,也配有防滑地巾(消费者未使用),显然经营者在提供安全消费环境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沃先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沃先生在淋浴时未使用防滑地巾,自身不够小心,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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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