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料过期要不得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某超市以4元钱购买了一瓶酱料,食用酱料煮的菜后出现腹泻等肠胃不适症状,经就医吊盐水才康复。回头去看所购酱料,发现已经过期半年之久,遂向超市提出2000元的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下而找到工商部门。最终,经过调解,杨先生接受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一赔十赔偿金共计800元。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过期半年之久的食品仍然在销售,超市应该对此产生的后果负全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当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也应该以实际产生的,确实为治疗杨先生的腹泻所支付的费用为准,杨先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即杨先生对其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要求,应该有患病原因、就医记录、付费凭证、误工证明等书面资料予以证明。本案中,杨先生提出的2000元赔偿额,大大超出了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保维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出现的一些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也应予以引导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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