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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颠簸致老人伤残 家属起诉索赔27万
稿源: 余姚新闻网   2012-08-16 13:01:26报料热线:81850000

  3、具体应适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确定损失赔偿额。

  本案受伤事件发生后,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原告亲属被迫放弃工作照顾原告,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的,承担责任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因为受伤治疗所支出的和损失的相关费用、十级伤残相应的补助费和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应当按上述规定的项目和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护理费由于是妻子护理,且妻子之前无固定工作,应按省高院通知中无固定工作按社平工资计算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每天25元;交通费应当按照所提供的票据计算,原告家属因原告受伤住院而支出的交通费用属于《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实际必需的费用,应当凭据全额支付;误工费一项,原告已经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09年奖金明细表、工资发放标准等证明收入状况及因误工收入减少的数额,应当全额予以赔偿;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所在的宁波市市区居民2009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8203元为计算标准;营养费鉴定报告有明确意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支持。并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原告构成了十级伤残,属于被告给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认为10000元较为适宜。

  4、全国各地已经有较多的人民法院对于公交车内损伤案件适用消法进行判决,值得借鉴和参考。

  最典型案件如南京市市民王新宏依靠《消法》坚持七年诉讼讨回乘车受伤巨额赔偿案,该案经过南京市鼓楼法院一审、南京市中院二审及省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直接提审,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以《消法》为依据作出判决,原告王新宏依靠《消法》坚持七年诉讼讨回乘车受伤巨额赔偿。

  此外,尚有广州市判例:21岁的冯小姐搭乘公交车时被摔出车外,造成十级伤残,她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新福利”索赔23.5万元。被告“新福利”坚持赔偿标准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由是该案的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则认为,乘客买票乘搭“新福利”公交车,两者已形成消费者和提供营运服务的经营者的关系,属于《消法》调整范畴。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其获赔22.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

  最后,能否适用消法,浙江省高院上报最高院并刊登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对公交汽车上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即属于请求权竟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包括选择适用《消法》,并且对汽运公司按消法赔付乘客后能否以支付给乘客的赔偿额作为其损失依据对另一肇事方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也提出倾向性意见是可以的,故适用消法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支持,原告可以得到按照消法计算的赔偿,被告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另一方追索,以转嫁损失,其可能也不是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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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公交车颠簸致老人伤残 家属起诉索赔27万

稿源: 余姚新闻网 2012-08-16 13:01:26

  3、具体应适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确定损失赔偿额。

  本案受伤事件发生后,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原告亲属被迫放弃工作照顾原告,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的,承担责任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因为受伤治疗所支出的和损失的相关费用、十级伤残相应的补助费和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应当按上述规定的项目和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护理费由于是妻子护理,且妻子之前无固定工作,应按省高院通知中无固定工作按社平工资计算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每天25元;交通费应当按照所提供的票据计算,原告家属因原告受伤住院而支出的交通费用属于《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实际必需的费用,应当凭据全额支付;误工费一项,原告已经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09年奖金明细表、工资发放标准等证明收入状况及因误工收入减少的数额,应当全额予以赔偿;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所在的宁波市市区居民2009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8203元为计算标准;营养费鉴定报告有明确意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支持。并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原告构成了十级伤残,属于被告给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认为10000元较为适宜。

  4、全国各地已经有较多的人民法院对于公交车内损伤案件适用消法进行判决,值得借鉴和参考。

  最典型案件如南京市市民王新宏依靠《消法》坚持七年诉讼讨回乘车受伤巨额赔偿案,该案经过南京市鼓楼法院一审、南京市中院二审及省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直接提审,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以《消法》为依据作出判决,原告王新宏依靠《消法》坚持七年诉讼讨回乘车受伤巨额赔偿。

  此外,尚有广州市判例:21岁的冯小姐搭乘公交车时被摔出车外,造成十级伤残,她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新福利”索赔23.5万元。被告“新福利”坚持赔偿标准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由是该案的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则认为,乘客买票乘搭“新福利”公交车,两者已形成消费者和提供营运服务的经营者的关系,属于《消法》调整范畴。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其获赔22.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

  最后,能否适用消法,浙江省高院上报最高院并刊登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对公交汽车上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即属于请求权竟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包括选择适用《消法》,并且对汽运公司按消法赔付乘客后能否以支付给乘客的赔偿额作为其损失依据对另一肇事方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也提出倾向性意见是可以的,故适用消法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支持,原告可以得到按照消法计算的赔偿,被告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另一方追索,以转嫁损失,其可能也不是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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