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还原被告人作案经过
当公诉人追问:“你是先抢钱,还是先割了受害人的喉咙?”之前曾对每个时间点都记得相当清晰的陈利明回答:“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出示了几组证据。其中一组证据,是安装在事发ATM机附近的监控设施的录像画面。录像画面上很清楚地显示,当晚9时52分,受害人小林进入自助银行取款。1分钟后,陈利明进入。他四处张望后,迅速地拿出刀子往受害人喉咙上一抹,立刻鲜血喷溅。陈利明开始抢受害人小林的一只背包,遭到反抗后,他用脚一踹,拿上包离开了。
面对这组证据,陈利明沉默了许久。之后,法官问他意见,他重复着说:“我看见钱才想到抢的。不信的话,监控里也有我在门口拿钱包的镜头。”
但公诉人认为他作案是有预谋的。公诉人指出,他在河南兰考县看守所和宁波看守所做过笔录,都表示自己接到老婆电话后就“打算做违法犯罪的事”。对此,陈利明辩称,当时对笔录上的文字含义理解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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