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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汽车消费投诉3年骤升 “汽车三包”靴子终落地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6日 07: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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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三包政策“照进现实”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至今已经过去8年多,这8年里每年我们都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已经箭在弦上,这一猜测终于变成了白纸黑字。

昨天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何为“汽车三包”?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该规定作出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两个概念的区分。其中,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的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商更换、退货。

修理时间超5日应提供备用车

整个《汽车三包规定》中,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无疑是汽车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符合退、换货的规定。对此,《汽车三包规定》列出了6种具体情形。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汽车三包规定》还指出,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在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