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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了,为何我的结婚状况仍“不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21日 07:5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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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没领过结婚证,可户口簿上都写着“已婚”。如今想“和平分手”,民政局却不给办。俩人犯了难:我们到底算是结婚了吗?

阿文,甘肃人,1974年生。1992年,18岁的她跑到宁海来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19岁的宁海人石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当年下半年,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了。可是因为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双方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在石某在力洋的家中,并且在1996年生育了儿子。

之后,一家三口也就和和美美地生活在一起。后来公安部门登记户口,虽然未把阿文的户口从甘肃迁过来,但两“夫妻”的婚姻状态也都从原先的未婚,改成了已婚。

谁都不曾考虑过,两人是不是真的“已婚”?

直到今年1月份,因为双方感情开始淡化,决定分手。但是没有登记过,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就起诉到宁海法院,想通过诉讼“离婚”。

日前,宁海法院在收到该案后,告知二人并无婚姻关系,一直以来都属于同居,这让二人困惑不已,“这21年,我们到底结婚了吗?”

对此,承办法官作出了解释。他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等。但由于法定婚龄分别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所以本案双方也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

因此,虽然两“夫妻”的户口簿上均为已婚,但事实上未婚,而长期以来的“婚姻”生活,事实上在法律上也属同居生活。

一番解释后,两人改写了诉状。最后,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确定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并对两人孩子的抚养权作了确定。这样一来,二人就可凭法院的调解书至公安部门更改自己的婚姻状况,日后也不会影响二人与他人的婚姻登记。(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杨雯雯)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