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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检察院“试水”建议监护人担任辩护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7日 10:2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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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江北区检察院“试水”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一起盗窃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2月,江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校生盗窃同学财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遂依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作了告知,并准备通知有关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然而,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一方面不希望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儿子的事,另一方面觉得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非常明了,没有必要请律师,遂咨询检察官可否不请辩护人。检察官告知,按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

  检察官了解到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应该有能力担负起辩护人的角色,便依法建议他们,如果愿意,可由其中一人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欣然接受。此后,该案由嫌疑人父亲担任辩护人、母亲担任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检察官通过全面的社会调查,并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等方面意见,依法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为了充分维护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江北区检察院在实践中会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同时积极保障监护人作为辩护人时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提出由监护人担任辩护人的,检察院也会结合案件情况及监护人素质能力等个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认为由律师担任辩护人更为妥当,则会向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提出建议,并做好解释说明。(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屠春技 郑培金)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