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中院发布了首份房产买卖纠纷白皮书,4年来宁波两家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六成以上案件的原告是买方,多数案件发生的节点紧邻调控政策出台前后。
“由于调控政策的影响,我们特别提示购房人注意相关法律风险。”宁波中院民二庭庭长贾高圣表示,“尤其是要注意3类规避或违法行为的风险。”
1 规避“限贷”
以他人名义炒房30多套 结果一场空
2007年,北仑的王女士从亲戚、朋友、同事那里筹借了大量资金,杀进房市。
王某说,为了规避限贷政策,当时她说服亲友和同事,将房子登记在他们名下。首付和按揭都由她付,房子的涨价收益也归她。
王某前后在北仑和镇海买了30多套房产。
不料,王就因为资金链断裂,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最后锒铛入狱。
在服刑期间,她听说有人把房子卖了,还在狱中的她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的4人归还她的房屋所有权。
除了一人无法联系,被起诉的2名亲友都说,房子跟王某无关。只有王某曾经的下属许某承认,房子的确是王某买的,登记在他名下的。
目前4个案子已审结3起,其中一起王某的诉请被驳回,其余2起,被告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产权人(即被告)所有,被告偿还王某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风险提示
主审法官说,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风险就在于,房产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王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部分按揭款还款的交款手续是她在办理,并不足以说明她就是诉争房屋实际产权人。因此,房产还是应当登记在购买人名下,为了规避政策而采取的种种投机行为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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