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金萍杨雯雯)日前,宁海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认定肇事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的态度也较好,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王某不解,当初事故发生后他当即打电话报了案,为啥还构成逃逸了呢?
2013年1月的一个晚上,王某驾驶着自己的马六从长街驶往宁海。途中,对面驶来一辆开远光灯的车辆。由于天黑,又没有路灯,王某变光示意对方车辆变光,对方未作出反应。
就在双方车辆交会时,王某突然发现同方向有三辆自行车一前一后地骑行在自己车头的右前方,而此时,王某的车速50-60码,距离骑在最后的那辆自行车仅4米左右。
王某当即作出反应,向左打方向,只听见“砰”的一声响,王某的车辆跟骑行在最后面的那辆自行车撞了个正着,后又与第二辆自行车的后座发生了刮擦,导致第二辆自行车也翻倒在地,而王某自己驾驶的车则从左侧边驶出路面翻入田地。
当王某从车内爬出来的时候,看到一辆自行车旁一个妇女正抱着一小孩,而另一辆自行车则翻在路边沟里。
王某当即拨打了“110“报案。此时,围观的群众渐渐多了起来。王某听到人群中有人说有人死亡,开始心慌,便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整整一晚,王某都没敢回家,想了一晚,也害怕了一晚。1月27日早上7点多,王某耐不住良心的不安,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事后,王某才知道,当晚第二辆自行车上的是母子俩,儿子年仅7岁,幸亏受伤不重,而骑在最后的那位是孩子的父亲,不幸当即死亡。
案发后,王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对此,王某很不理解,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有过报案,而且在第二天就到交警部门投案了,为什么还构成逃逸了呢?
承办法官解释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但并未告知是其自己所为,后因惧怕心理而离开事故现场,已构成逃逸。而其在第二天才至交警部门投案,仅能构成自首。
法官提醒:五一小长假又快来了,很多人都计划着要外出旅游,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外出要注意行车安全,尤其是开夜车,会车时要注意变光,并适当减速。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报案,不要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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