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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解读
门诊医疗费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不再设立起付标准,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时有100元的起付线,即医疗费的门槛线,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100元以下部分全额个人支付,在1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门槛线取消了,9月1日起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结算时,医疗费直接就按比例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了。
住院医疗支付上限提高
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发生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就不再支付了。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并且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医疗费在起付线至2万元之间)、70%(医疗费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75%(医疗费在4万元至支付限额之间)分别提高到了68%、73%、78%,如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个百分点。
跨年度住院如此结算
对于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3医保年度自下月开始,居民医保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两件事:
一,对于2012年、2013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3年8月25日入院,2013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如果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9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纳入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个人需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线。
二,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记者周琼通讯员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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