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宁海女子王某结婚3年一直没有生育,2009年,夫妻俩收养了一名女婴。
几年来,夫妻感情变淡。今年7月,王某将丈夫陈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可孩子怎么办?
陈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儿由他抚养,作为“母亲”,王某得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王某摆摆手,不愿意继续再在女儿身上花钱。她说,当初女儿的生母由于生活困难,将孩子交由她养,为了感谢对方,她给了孩子生母1万元营养补助。如今孩子生母经济条件好了,她自己又离婚在即,再让她抚养费就说不过去了。更何况,收养手续都没办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俩与孩子之间虽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孩子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抱养的,双方都有抚养的意愿。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她健康成长,在确定孩子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跟随陈某生活,并由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昨天,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同时,法官提醒,陈某可以通过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成为合法抚养义务人。
记者胡珊通讯员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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