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出台。
意见规定,七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困难状况。七种情形分别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并经看守所证明无人为其存钱送物的。
意见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其申请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意见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有条件的,可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安排律师值班,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转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记者龚哲明 通讯员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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