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每年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相关工委协调督办,着力推动一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解决。坚持分类督办、现场督办和上门督办等督办方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综合协调、跟踪督促,形成督办合力。完善办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推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对办理单位承诺的解决事项和列入计划解决事项,组织开展跟踪督办和办理工作“回头看”,提高实际问题解决率。
三、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
7.提高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有效性。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中心组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意见,各代表小组结合实际,安排年度活动计划,中心组活动一年不少于2次,小组活动一年不少于4次。代表活动应围绕全局工作、法律法规和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整改。要坚持深入实际、讲究实效的原则,提高代表参与率,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内容、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对代表视察形成的报告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
8.认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安排广泛征求代表意愿拟定题目,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各中心组或代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调研,通过组织交流或专题调研成果汇报会等形式,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人到会听取代表意见。调研后一般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告应力求突出重点,注重与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相结合。
9.支持规范代表约见等活动。代表在集体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可以就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民生问题,单独或数人联合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视察。代表集体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范围内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开展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视察,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协助联系工作。
四、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0.丰富代表联系群众方式。代表通过各自参加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代表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探索建立市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代表的制度。代表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通过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联系群众,也可以通过电话、代表电子信箱、个别走访和人大网站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1.深化构建代表联系群众平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平台组织体系、明确活动内容、制定运行机制、落实服务保障,因地制宜组织辖区内代表定点定时接待群众。各代表中心组要充分依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基层建立的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分级分类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引导代表提出闭会期间建议。建立社情民意定期分析研究机制。
五、做好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服务和保障工作
12.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制定代表届内任期培训计划,明确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工作重点。代表一届任期内应参加至少2次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通过分层分类分专题培训,提高培训工作针对性。充实优化代表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注重培训成果转化,增强培训实效,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13.保障代表知情知政。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坚持一年两次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和有关活动情况;通报“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或决议决定落实情况;通报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提供有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服务。
14.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建立健全代表充分表达和参与常委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工作制度,广泛征询代表列席意向,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联系相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次会议不少于10名代表,基层代表一届内至少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安排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活动。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执法调研等活动,应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和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
15.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坚持完善主任会议成员定期接待代表制度。对联系和接待中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认真整理,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反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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