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创造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市“一府两院”应通过“走进部门”等多种方式向代表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有关机关、组织要深入贯彻代表法,支持代表工作,加强与代表联系,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代表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对妨碍、阻扰代表履职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和激励机制
17.加强代表履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服务网络系统。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服务,拓宽代表履职方式,实现代表履职信息资源与服务共享。
18.坚持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代表自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履职情况记录。代表中心组每年向代表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作代表履职报告,提交审议,并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代表反馈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负责做好具体工作。履职记录内容应作为推选表彰、换届连任的重要依据。
19.推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科学制定代表述职工作的程序、内容、方式及评议整改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述职工作,增强代表履职意识,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积极探索代表履职评价机制。
20.组织推选表彰先进活动。坚持开展推选表彰代表履职积极分子、优秀议案建议、先进代表小组活动。重视代表履职典型的引导和挖掘,开展代表履职事迹报告,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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