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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书面约定“三包”权益
汽车“三包”关系着消费者和汽车厂商双方利益,如今能够看到众多车企宣布提前实施汽车“三包”的规定,无疑会使二者利益最大化。“‘三包’能够提前实施,这是消费者和百姓的期待与需求,也是部门相关规定发挥效力的一种表现,这是一件值得欢迎并且值得肯定的事情。”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日前在宁波作了一个针对汽车“三包”问题的专题讲座,他对于“三包”实施后消费者要的注意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
邱宝昌认为,作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重要配套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消费者在得到汽车厂家提前“三包”的承诺时,要在“三包”范围上与对方达成约定,保证提前“三包”范围要不低于正式实施后的汽车“三包”范围,汽车厂家在保障这一点的前提下,所谓提前实施“三包”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
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王琢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重点强调,消费者提前享受“三包”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作为附加条件补充“车主要求汽车三包自本合同签订,开具发票之日起实施”等字样,以文字合同的形式与汽车经销商进行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没有维权的凭证。
记者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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