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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霸王条款肆意欺凌消费者 不少消费者未拿到合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03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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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霸王条款更是屡见不鲜,工商部门认定的13条霸王条款中,有9条来自汽车销售。

  “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卖方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有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遇到了这样一个条款,其实它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工商人员解释,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是一个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特别约定的条款,本来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且该条款中只规定了上调价格,而没有规定车辆价格下调的情况,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

  个别4S店还有这样的条款:“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为目的使用或转售。买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买方承担,包括免除卖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工商人员之所以将此条款认定为霸王条款,是因为它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同时还违反了物权法,限制了消费者对所有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少消费者未拿到合同

  “最近接到的几起消费投诉,都与汽车合同有关。”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发现,在消费纠纷调解过程中,消费者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后,合同即被4S店收走,消费者实际上没有拿到过合同,这也为霸王条款提供了隐蔽的环境。

  对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除了索取发票、合格证等上牌必须证明外,还应索取合同。

记者张燕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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