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遭受损失的车主来说,无论怎样修理,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今后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其贬值性立即体现出来。这样的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昨日,江东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今年6月上旬的一个上午,李某驾驶一辆大众轿车行驶至百丈东路利时大厦门口时,被陈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尾部变形,经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核定车辆修理费为1.3万元。但是李某认为其车辆购买不到一年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要求陈某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8月初,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合计2.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车辆损害程度并不严重,经修复并不影响其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事发时该车一直自行使用,不属于待售中的车辆或者运输中的新车,且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贬值损失的数额。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记者沈孙晖王伊婧通讯员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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