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醉汉的手机掉地上,男子“捡”到手机后,转手低价卖给了手机店,最终被判盗窃罪。
李某今年二十才出头,来到北仑务工后,没正儿八经做过工作,天天混迹于各家网吧打游戏。在网吧游戏期间,他认识了今年刚满16周岁的魏某,两人常常一道出入。
7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左右,李某和魏某从网吧离开回住处,经过一座桥时,发现了一个醉汉。醉汉身上有一股浓浓的酒味儿,东倒西歪地倚在桥边,手里还握着一部苹果手机。
李某告诉魏某,这人醉得厉害,手里的手机八成拿不住。两人一合计,决定先走开几步,一会儿再回来看看。
于是,隔几分钟,魏某就返回桥边看看动静,终于等到了手机落地。他当即通知了李某,李某也赶紧返回,眼瞅四下无人,捡起手机离开了。
第二天,李某还未将手机脱手,便接到了机主的电话。机主提出希望以1000元的价格拿回手机,李某觉得开价太低没有同意。机主想吓唬一下李某,便说如果不交还手机就去报警。李某理直气壮地回复道:“你去报警吧,手机是我捡的,不偷也不抢!”之后,李某将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手机店。
一周后,李某和魏某又寻思在网吧“捡”点东西换钱。两人分头行动查找目标,魏某随即发现了一个正困得在桌子上打盹的对象。在李某的要求下,魏某通过手机给他发去了目标人物周边的状况,李某观察后得出结论,认为可以下手。随后,魏某伺机从熟睡目标的桌上悄悄拿走了一部三星手机。
案发后,两部手机均被追回,鉴定价格合计为4000余元。李某和魏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一再表示,“我以为那只是捡,现在我知道了,这样也算偷……”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盗窃的对象并不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应认定为扒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昨天,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魏某将待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另案处理。□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北璎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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