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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劳动报酬争议案数增加 职工取酬重在于法有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25日 09:1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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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谢莹萍通讯员陆桑榆)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新统计显示: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区仲裁委共受理劳动报酬类案件638件,占统计年度内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数的三分之一,相比去年同期上升30.7%。区仲裁委同时公布了三件劳动报酬类典型案例。

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按合同执行

王师傅于今年1月1日进入某五金厂担任车间主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年薪9万元,其中月发5000元,剩余3万元于年底一次性发放。今年7月,王师傅与五金厂厂长发生矛盾,并于当月月底提出辞职。辞职之后,他要求五金厂支付其7个月的年薪剩余部分共计1.75万元,五金厂拒付。9月1日,王师傅向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调解,五金厂支付王师傅年薪剩余部分1.3万元。

分析:工资报酬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中职工因自己原因离职剩余部分不予发放”,那么职工的请求将被驳回。但在该案例中,劳动合约并未对上述情况做出约定,因此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需按合约执行。

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李于2010年8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大酒店担任前厅经理。2012年1月1日,他跳槽至我区某星级饭店担任总经理助理。今年1月,小李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星级饭店支付其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1500元。该星级饭店提出,酒店规定员工从第二年起才有权享受年休假,由于小李刚进单位满一年,故不愿支付其年休假工资。经裁决,该星级酒店支付小李年休假工资1500元。

分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小李2010年8月参加工作,至2012年1月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其请求于法有据。

综合计算工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算加班

老周、老张和老包系我区某物业公司保安。今年5月,三人因对物业公司排班不满提出辞职。后三人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的加班工资共计3万余元。经区仲裁委查实,依法驳回了三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分析:由于该物业公司保安岗位经过区人社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经核算,三人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故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稿源: 鄞州新闻网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