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继实施“治水强基”三年计划后,我市在“五水共治”上再出重拳,于近日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八项指标和六项工作考评内容。考核办法与之前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相配套,构成我市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策依据。
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占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50%左右。同时,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考核办法》提出了2011年至2015年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共分为3大项8个指标,全部分解到11个县(市)区。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两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到2015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6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18%,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65%。
《考核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年底。考核内容包括各县(市)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将作为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同时明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记者厉晓杭 通讯员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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