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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离婚仨月后 前夫要来分房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2日 09: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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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去年5月,黄先生(化名)和孙女士(化名)离婚时,没有对共同居住的一套两间二层楼房进行财产分割,孙女士和两个子女共同生活在那里。谁料几个月后,孙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前夫将她和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楼房。

黄先生和孙女士于90年代结婚,后来为改善居住状况,夫妻两人共同出资,将两间老房子拆了重建。随着黄先生的赌博,一家4口的平静生活渐渐变得不和睦起来。

2013年5月,黄先生和孙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大女儿阿华(化名)已成年,小女儿未成年,都随孙女士共同生活,就住在那套房子里。

三个月后,黄先生将孙女士和已成年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房屋评估价依比例进行分割。母女两人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庭上,阿华认为,作为父亲,不应该为房产的事打官司,应多为子女考虑,父亲平时未尽到为人父的责任,让自己感受到父爱,现却被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孙女士已离婚,房产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故黄先生有权请求分割该财产。共有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该案涉及的房产由孙女士与其孩子居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考虑,房屋可归孙女士所有。房屋宅基地折价款及地上房产黄先生均享有部分。

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经评估总价为64万余元,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法院判决,黄先生可取得折价补偿款24.8万余元。

“当法律和情感相碰撞时,我们是否应当反思我们的法律是否完善,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时是否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民一庭任法官说,该案暴露出了一个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黄先生有权请求分割房产,但孩子尚年幼,仍处于成长的黄金时期,若孙女士一次性支付24.8万余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条件和生活质量。尽管黄先生会负担抚养费,但抚养孩子的艰辛远不是每月千元钱所能替代。

任法官表示,在国外,如果碰到本案情形,孙女士可以通过向黄先生支付租金的形式保持现状,待孩子成年后再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这样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借鉴。-记者 陈运运 实习生 陆梦波 通讯员 慈法

稿源: 慈溪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