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宁波2013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回放 不妨学学这些招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3日 07:17   【 】 【打印
0

  案例四

  “1对1”辅导变味

  2013年1月底,鄞州消费者张先生给女儿报了一个“1对1”数学辅导班。张先生发现女儿头6节课在一间小教室里单独辅导,第7节课开始换到了一间大教室,有10多个孩子一起学习。对此,培训机构表示“1对1”个性化辅导教学是指老师对学生“1对1”,并非教室“1对1”。最终经调解,培训机构同意张先生提出的第7至17节课的费用减半的要求。

  评析警示:《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例五

  汽车久修无果汽修厂赔偿新车

  2013年2月,消费者杨先生将自己的一辆汽车送至宁海西店某汽修厂维修,由于技术问题,拖延至5月初仍未修好。杨先生遂投诉至宁海县消保委。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汽修厂若不能在5月20日前修理完成,则赔偿车主一台同款新车,原车归修理厂所有。5月底该汽车仍未修好,汽修厂最终按协议赔偿车主一台新车。

  评析警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理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协议。

  案例六

  业主欠下水费供水公司擅拆表

  2012年12月底,消费者祝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次年2月底打算装修时,发现水表已被拆走。自来水公司表示2个月间祝女士家因漏水原因,用水1300余吨,由于无法与祝女士取得联系,遂拆除水表,并要求交清5872.32元水费后再来安装水表。祝女士表示对方并未联系自己,而仅是简单贴了通知单,并利用拆表停水来要挟交清拖欠的水费。经消保委灵桥分会协调,由自来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祝女士承担2000元水费。

  评析警示:因室内管道漏水造成的水费,消费者有义务按规定支付。但自来水公司在确定无法联系上消费者的情况下,可否采取关阀停水等措施,既能对消费者负责,又节约水资源,却因霸道的拆表方式,引发消费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