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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13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回放 不妨学学这些招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3日 07:1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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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

  卖方作假,中介该承担多大责任?

  2013年4月初,消费者傅某通过江北某房产中介公司,向房东吴某购买一套商品房。三方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傅某向吴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却无法联系上吴某,吴某失踪了。

  最终经江北区消保委协调,由中介先行向傅某赔偿其损失的一半,此后,若公安机关一次性追回被诈骗的3万元,傅某从中拿回另一半,剩余的1.5万元归中介公司。

  评析警示:作为房产中介,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负有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真实信息,帮助撮合交易完成的义务,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案例八

  推拿不当反而加重病情

  2013年5月30日下午,消费者鲁某去当地某经络养生会馆做颈椎推拿。做完后,鲁某的颈椎问题更加严重,直至躺在床上不能动弹,经医生会诊建议手术治疗。经市消保委协调达成一致,由经络养生会馆一次性补偿鲁某53500元。

  评析警示:《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九

  电暖宝爆炸伤人两地合力维权

  2012年12月18日,江苏省金坛消费者候某使用慈溪一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宝时,突然发生爆炸致双腿大面积烫伤,治疗费高达1.9万元。慈溪市消保委积极联系生产厂家及产品的保险公司,并邀请金坛市消费者协会到慈溪参与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2.1万元补偿。

  评析警示:《消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