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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7月1日起将对落后铸造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4日 06:5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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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7月1日起,宁波将在全国率先对落后铸造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每千瓦时电加收0.3元或0.1元。昨天,我市正式发布《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市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铸造生产基地之一。目前,全市有铸造企业300家,主要集中在奉化、鄞州、北仑、象山、余姚、镇海等地,总设计产能规模约200万吨。但与国内外先进地区相比,我市铸造行业还存在环境污染大、能源消耗高、企业规模小、生产方式粗放、工艺设备落后等突出问题,加快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我市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仍在继续使用国家、省已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目录工艺、设备的企业,认定为“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同时依据铸造工艺和设备配置情况,对上两年平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认定为“低效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将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

  具体执行上,如果企业存在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3元;企业存在限制类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1元;对列入低效企业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1元。对企业既存在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加价标准按从高原则执行。

  7月1日起,宁波供电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每月从上述企业电费中加收加价部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已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任务的企业,经申请、验收合格后,次月即可取消执行落后工艺(设备)差别电价。低效企业依据该企业上两年的单位用电税收数据每年重新认定,相应差别电价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征收的差别电费,将统一纳入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铸造业转型升级。(记者冯瑄)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