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顾客在超市购物摔伤 按消法获赔22万元

适用哪部法律成争议焦点,两者赔偿相差20多万元 今起实施新消法,赔偿金额或将与侵权责任法接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5日 07:46   【 】 【打印
0

海曙的黄女士因为在欧尚超市购物时被叉车绊倒摔了一跤。昨天,海曙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她22万余元。

黄女士今年61岁,住在鄞州高桥。

2012年12月31日,她在欧尚超市海曙翠柏店买菜,超市的一名工作人员一边打电话,一边拉着一辆运货叉车,从她面前经过后左转。黄女士没留心,被叉车长长的铁叉绊倒在地,右臂受伤严重。

事后,超市的工作人员将她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骨折,前后花去了9000多元的医疗费,均由超市支付。

去年12月,经过司法所鉴定,黄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今年2月24日,黄女士将欧尚超市告上了法庭。

黄女士索赔共计29万余元。她是按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的。29万元包括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3项。

按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标准均是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的6~15倍。去年宁波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是2万余元,黄女士2笔索赔的金额都按6倍算,为近28万元。

但超市方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为6.8万余元,而且没有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两者相差了20余万元。

按《消法》索赔,还是按《侵权责任法》索赔,一直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黄女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到超市购物,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购物场所和环境。但本案中超市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黄女士自己没有看路,也有过错,双方的过错比例按照8∶2计算。

按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最终计算出黄女士损失金额为28余万元,超市承担八成,被判赔22万余元。

记者胡珊 通讯员陶琪姜 

●延伸阅读

今后按新消法结果会一样吗?

因为判决在新消法实施前一天,昨天休庭后,主审法官被问得最多的是,如果案子放在3月15日以后才判,结果会一样吗?

此前媒体解读的新消法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经营者的赔偿范围———“经营者因为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没有提到浙江消法条例里的“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一项。

“如果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新消法有矛盾的地方,因为新消法是上位法,效力大于地方性条例,那肯定是要以新消法为准。”海曙法院民三庭庭长袁永达说。

“案子今天判和明天判,结果会不会一样?这些问题都要等新消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才有定论,但可以看到的一个趋势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因为适用法律不同,造成的结果差异,会逐渐缩小。”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