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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购物被叉车碰倒 摔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23万余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5日 07:4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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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中国宁波网讯 在超市购物时被一辆运货的叉车碰倒,顾客摔成了十级伤残———昨天,海曙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最终按《消法》获赔23万余元。 

前年12月31日,黄阿姨到海曙一家超市购物,当她在超市内边走边逛时,突然一辆运货的叉车出现在她旁边,并碰到了黄阿姨,黄阿姨当即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黄阿姨这一摔,造成右侧肱骨骨折等多处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黄阿姨认为超市方有责。但双方赔偿问题分歧较大,在消保委的调解下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黄阿姨把超市告上了法院。 

黄阿姨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超市内购物,因超市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受伤,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9728元,残疾赔偿金139728元,护理费10710元,共计290166元。 

昨天,法庭当庭播放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超市方对着监控画面辩解说,黄阿姨不是被撞倒的,是她没注意脚下的情况被绊倒了。黄阿姨则认为,车子是在移动过程中,从侧后方将她挂倒的,倒地的刹那车子还在移动,过错完全在于超市。

双方争执不下,法官组织了调解。黄阿姨坚持要按《消法》的有关规定来赔偿,而超市方只肯按《侵权责任法》来赔偿,这样就没有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也要低一些,比黄阿姨的诉求少了近20万元,因两者数额相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黄阿姨与超市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黄阿姨享有消费者的地位。超市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超市运送货物的叉车底部较长,对周围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而工作人员在拉动叉车经过原告身边时,未能尽到提醒、警告义务,造成原告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在购物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超市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31630.60元。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