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亦茗 峰波)保姆在雇主家中工作时,突发“自发性脑出血”死亡。该保姆家人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在慈溪法院审理。
慈溪天元镇的邹某夫妻俩经营着一家小工厂,平时工作忙,想请一个保姆料理家务。去年8月20日,50多岁的上虞人阿珠应聘成为邹某家的住家保姆。
同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阿珠突然意识不清并呕吐,被急送至医院就诊,最后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几天后,病情加重,阿珠不治身亡。事后,阿珠的丈夫朱某与邹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2月,朱某以自己及两名子女的名义,将邹某夫妻告上法院,称阿珠在邹某家中做保姆,并且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邹某夫妻理应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中的50%,计20万余元。
庭上,朱某认为,邹某夫妻作为雇主,分配给阿珠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超负荷。然而邹某夫妻则辩称,阿珠在家中做保姆时隐瞒了自己有严重的高血压及动脉瘤的病情,平时未服药治疗,且发病时为休息时间,因此他们对事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慈溪法院审理认为,阿珠及邹某夫妻对该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并驳回朱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然而,由于邹某夫妻是阿珠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及受益方,最后法院根据损害后果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状况,责令邹某夫妻给予原告3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雇主,在请保姆时,应当对保姆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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