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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为避免纠纷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12 07:37:27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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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告妹妹,遗嘱有问题不认可

这份遗嘱明确写明了将老太姚江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股份(约35000元)给女儿。江北一家法律服务所为老太代书,并由两个与其并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

对这份遗嘱,叔侄五人均认为老太太不识字,代书遗嘱写好之后没有向其宣读,而且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头尾不清。

“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简短回答了律师提的几个问题,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诱导性发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叔侄五人一致认为,这份遗嘱有问题。

对此,老太的女儿则认为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老太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交代,且工作人员发问母亲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最后,庭审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遗嘱”那些事儿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选择了生前留好遗嘱。由于公证遗嘱效力强,因此现在选择公正遗嘱是订立遗嘱的绝大多数方式。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近几年前来做公证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进行公证遗嘱的人群中,年龄以50岁到60岁的人最多,遗嘱内容大多是关于房子的分配。

立遗嘱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如果遗嘱没有立好,存在瑕疵,则会适得其反。那么,立遗嘱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江北法院法官作了讲解。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方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签名。如果是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还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如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现代金报 通讯员 孙乔 记者 郑振国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