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王伊婧 通讯员赖臣 何滨)日前,象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是一名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被告则是肇事车辆某品牌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台州某电动车生产有限公司。
去年8月16日,原告周某驾驶被告生产的电动车沿311省道行至象山墙头镇公路路段,因逆向行驶与对向袁某驾驶的电驱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自身受伤及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后,原告周某驾驶的电动车经司法鉴定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原告周某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赔偿被害人袁某家属11.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出狱后,周某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在速度和重量上均严重不符国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却仍然以电动车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造成其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以及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9月9日,周某将电动车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16.9万元及惩罚性赔偿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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